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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的区别
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的共同之处是,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它们的之间区别是: 1.适用的法律不同。人力资源外包适用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外包适用合同法。 2.人力资源外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法人实体。 3.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是两者 主要的区别。 发包企业对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人力资源外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 4.人力资源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人力资源外包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或者说,人力资源外包下,发包方买的是“劳务”,而人力资源外包下,用工单位买的是“劳动力”。 5.违法的后果不同。 人力资源外包适用《合同法》,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人力资源外包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人力资源外包合同法律特点
通过劳动派遣的定义可以看出,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人力资源外包三方主体关系。 传统的用工只有两个主体,企业与员工,企业与员工是劳动关系,而在劳动派遣用工中,存在着三方主体:即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派遣公司与派遣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工企业对派遣员工有劳动给付请求权,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通过订立人力资源外包合同,就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佣和使用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可见,相对于标准劳动关系而言,劳动派遣具有三方主体,并且形成了三角劳动关系。 二、人力资源外包用工中存在两个合同。 传统的用中只有一个合同,那就是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而在在劳动派遣中,至少应当存在两个合同:分别是人力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还有人才派遣公司与用工企业之间订立的人力资源外包合同。这两个合同,这也是传统用工与派遣用工不同的一处吧。 三、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 在劳动派遣中,派遣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是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但却不是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给付劳动的对象;相反,用工单位虽然并非劳动合同的相对方,但依据人力资源外包合同,却是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给付劳动的对象,这就形成了“雇而不用、用而不雇”的局面。而雇用分离的特点正是人才派遣的本质特征,也正是劳动派遣对标准劳动法律关系的 大革新和突破。 总结:人力资源外包能够在近几年里快速适用于各个行业的原因,是它能够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问题之如也能为企业减少人才储备,企业不需要养太多的闲人,企业大可以在旺季时加大派遣工需求量,在淡季时又能减少,这就是派遣用工魅力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