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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和人力资源外包的区别
现如今人工成本越来越大,很多企业为了减少这一块的成本,开始采取多种用工形式,除了人力资源外包,企业在日常经营中经常采用还有外包用工形式,比如物流快递行业的企业把部分或全部非核心流程外包给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也比如企业、机关单位将部分季节性的岗位外包给人力资源公司,但有不少人经常会混淆了人力资源外包和岗位外包两个概念,甚至是将人力资源外包等同于岗位外包,然而人力资源外包不是岗位外包,岗位外包只是外包服务中的一种。 根据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种类,具体可划分为生产线外包、销售外包、物流外包、人力资源外包、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以及研发外包等类型,例如国内龙头物流企业合作和我司合作,将物流配送过程中的货件装卸、分拣和运单扫码,以及货件的拉包、拆包、倒包和建包等工作流程外包给我司,由我司负责整个业务过程的工作,包括配置相关的工作人员,以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为结果导向,而发包方只需对我司整个外包服务过程和结果进行考核,是对“事”。 而岗位外包,是指企业将一些人员流动性大、管理难度大、专业性较强或者是周期性岗位外包给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管理机构,由它机构负责外包岗位的所有人力资源工作,包括该岗位的招聘和培训、薪酬设计与核算发放、个税申报、社保公积金缴纳、绩效设计与奖惩执行等各类人事事务工作,而发包方自身只需要集中精力进行业务管理。 人力资源外包和岗位外包虽然都包括了人才的外包,并且人才都是跟承包单位签订合同,然后被派送到发包单位工作的,但两者依然有所不同。 从外包性质看 人力资源外包:针对的是工作流程中的整体业务量,是对“事”; 岗位外包:针对的是单一岗位的工作量和人员,针对的是“人” 从人员的管理来看 人力资源外包:发包方计算和考核的内容是人力资源外包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的整体业务工作量,对外包流程中的工作人员没有实际的管理权和考核标准; 岗位外包,外包员工则需要接受发包方的管理和业务考核; 从外包服务中人员的选择和数量来看: 人力资源外包:外包服务中具体的人员数量,是由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管理机构依据业务工作量考核标准来进行合理配置的,由承包单位说了算; 岗位外包:由发包方依据自身对部分岗位及其工作量的考量,由发包方决定外包的岗位和数量。 整体而言,人力资源外包覆盖的范围远远超越岗位外包的。无论是人力资源外包,还是岗位外包,都是企业灵活用工的方式,不用再考虑的用人问题。通过人力资源外包/岗位外包,企业可以: 1.无需设立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或团队对外包员工进行管理,节约了管理成本; 2.可大幅降低用工成本,如员工的薪酬福利计算与发放、社保公积金缴纳等等都交由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 3.通过外包服务,企业可有效规避与外包员工的劳动纠纷,分担用人风险,促进企业职能部门的改革,专注核心业务的开发与管理。 不过,企业在寻找外包服务时,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自我考量是要对某个非核心工作流程的整体工作量外包,还是适合对一些非核心、周期性的业务岗位进行外包。

原来。。。同一企业内劳动派遣工的比例是有规定的
人力资源外包近年来快速发展,有其深厚的市场基础。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本目标是追求利润 大化。人力资源外包之所有受到企业的青睐,正是因为这种用工形式可以降低劳动成本,规避劳动法的诸多义务,减少职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支出,用工企业与劳动派遣工因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企业不必支付住房公积金,也不为派遣工提取公益金,可以节约招聘的成本和风险。而人力资源外包用工呈现泛滥之势,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而针对这个问题又会用哪些条例来规范呢 根据了解《劳动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人才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为使人力资源外包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派遣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 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劳动者就业和劳动关系的影响,人力资源外包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可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用工比例的计算单位为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拟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但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