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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中不可触碰到的哪些法律规定?您有了解过吗?
我们都知道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有本质的区别,例如劳务外包适用于《合同法》,崇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无禁止即自由;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带有一定的公法性质,一些行为都被法律条条框框限定。那么劳务外包除了涉及到《合同法》,还涉及到哪些法律规定呢? 《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得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做临时工短期工之间注意哪些问题?
做临时工短期工之间注意哪些问题?劳务派遣人员在不少领域成为临时工的新形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短工临时工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别于当时的长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种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里的非在编人员。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正式工之区分只有合同期限长短之分用人单位用工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以临时岗位为由拒签如果是在临时岗位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比如选择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临时工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临时工指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续可能但要有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垄断行业里的那些不是正式在编人员或者说垄断企业的底层职工又被称为垄奴就是干的多拿的少。 同时不少企业利用临时工的廉价劳动力工资低无升工年奖和招之即来挥之即去辞退方便的条件在不少长期需要的岗位上也大量使用临时工。但在实际生活中仍大量存在短工临时工其主体为农民工大量分布在建筑餐饮保洁护理等低端劳动力市场他们收入偏低社会保障不健全有的虽然有劳务合同却形同虚设。 在一些窗口行业柜台人员大多数都是派遣工在许多岗位上既有在编的正式工也有劳动派遣人员干完全一样的活儿混合使用。其中大量劳动派遣人员已经长期在固定的用人单位中的主营业务岗位上服务但和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只和派遣公司签协议。 这些派遣人员在用人单位虽然有可能会一干三年五年甚至更长时间但在用人单位内部的地位福利保障水平与过去的临时工差不多。而且一旦出现纠纷或者有新的人想来干会被随时裁掉完全没有法律方面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成为长期固定临时工。 如果干的多拿的多心理至少平衡像那些临时工合同工干的活是正式人员的好几倍之多但薪水却是几分之一委实可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