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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共同承担雇主义务理论
以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中不仅存在一重劳动关系,实际用人单位也要对受派员工承担雇主责任的“共同雇主”规则,以美国学者为代表的双重劳动关系说。该学说认为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机构与实际用人单位是派遣员工的共同雇主,不仅在劳务派遣结果与派遣员工之间,在实际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都存在劳动关系。 由于派遣员工受劳务派遣机构直接雇用,劳务派遣机构要对派遣员工承担雇主责任,即应当对派遣员工承担所有劳动法上的义务。至于直接使用派遣员工的用人单位,由于美国法有共同雇主的概念,因此,实际用人单位有时也要对派遣员工承担雇主责任。 美国全国劳动关系委员会认定“共同雇主”的依据是“控制权标准”,主要着眼于实际用人单位与派遣机构对派遣员工的工作是否具有“充分的控制”,而充分的控制是指是否实质地硬性劳务派遣的雇佣关系,如雇用、解聘、惩戒、监督与指挥等。美国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共同雇主时,有时采取与全国劳动关系委员会不同的热点标准,即“共同控制准则”与“结合准则”。 共同控制准则着眼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对受派员工的工作条件或劳动关系的共同控制;结合准则作为共同控制标准的补充,主要考量的是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是否存在一定程度的结合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说较好的解决了劳务派遣关系中三方之间的关系,但该学说是建立在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没有建立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劳务派遣制度,而是从落实责任承担的角度出发,通过法院判例救济派遣员工的权利,这种救济途径也对没有建立共同雇主概念的成文法国家的法律制度借鉴带来一定的障碍。 用工单位承担雇主义务的理论 在理论界当中也有认为雇主义务应当由要派单位承担的, 代表性的是产生于英国的默示雇佣合同说。由于在英国,并没有雇佣合同的这种概念,在一些司法实践当中, 终的判决结果都是取决于相关因素的综合影响,而不是哪一种因素能起到关键的作用,因此默示雇佣合同主要来源于对英国一些判例的总结。 这种理论是英国根据自身劳务派遣发展的客观情况所作出的灵活性的对策,英国通过判例实行的默示雇佣合同,有效的防止了派遣机构、要派机构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损害派遣员工的权益,有助于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

劳务派遣工需要知道哪些常识?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劳动派遣,是指由具备劳务派遣资质的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这些劳动者派遣到用工企业,其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等事宜统一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与缴纳,用工企业再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同时这些劳动者可以称为劳务派遣工。那么,劳务派遣工需要知道哪些常识? 一、劳务派遣工工资是如何发放? 根据《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企业按月管理和考核劳务派遣工情况,确定劳务派遣工应发工资总额、社保经费、加班费、个人所得税等,每月底划拨到派遣机构财务帐上,由劳务派遣公司代发全部劳务派遣工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 二、劳务派遣工的各项社会保险由谁缴纳? 劳务派遣工的各项社会保险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企业协商确定由哪一方缴纳的。但不管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公司或用工企业都必须为劳务派遣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互相推脱,侵犯劳务派遣工的权益。 三、劳务派遣工的社保由谁购买?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因此,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和用人企业协商由谁购买劳务派遣者的社保,但无论协商结果如何,都必须帮助劳务派遣工购买社保。 四、劳务派遣工的工伤问题如何解决? 1、用工企业应负责工作场地、设施及环境的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 2、劳务派遣公司定期查看劳务派遣工的工作场地安全设施,为用工企业提出用工安全建议,以保证劳务派遣工劳动安全,避免发生工伤事故。 3、劳务派遣工因公受伤时,劳务派遣公司将负责处理劳务派遣工工伤的理赔事宜。 五、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劳动者可以依法通过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处理的方式来解决社会保险缴费问题。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常是追溯两年时效内的社会保险缴费问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虽无明确规定,但作为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还是应该尽早维权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