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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工有什么区别
随着2020已接近尾声,很多企业也是会选择不同形式的用工,其中派遣工就是很常见的一种,当下也是有很多人会选择去当派遣工,我们都知道派遣工和企业的正式工是有一定区别的,那么到底2020年派遣工和正式工差别有多大?看看金柚网的介绍吧。 工资待遇:正式工和派遣员工工资有差别,不过这个差别视工作岗位、公司情况而定,有些工作岗位不太重要,所做的事情也比较简单,那工资自然比较低;相反,有些工作岗位很重要、难度较大,但对公司来说,这个岗位并不需要固定的员工,只需要暂时能解决问题的人,那么这种派遣工通常来说工资和正式工无差异,甚至会比正式工工资还要高。所以并不是所有的派遣工工资都会比正式工的工资要低,要看具体的情况哟。 社保:社保方面的差别主要是三险和五险之间的差别了,一般来讲公司会帮正式工交齐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而派遣员工的话基本就是三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当然也有给派遣工缴纳五险的,万事没有 的嘛。 公积金:公积金分为基本公积金、补充公积金,首先说一下基本公积金,这个的话正式工和派遣工的差别不是很大,基本都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比列缴纳。主要说一下补充公积金,补充公积金其实是公司给员工的福利,所以有的公司有,有的公司没有,但是许多大公司都会给员工提供补充公积金,不要以为这点补充的公积金不算什么,要知道许多大公司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公积金和基本公积金的比例相差无几,这也就是说你的公积金账户会多许多的积累,这无疑会减轻贷款买房人的负担。即使不买房,像在这样的城市,你还可以使用公积金租房,手续简便,大大地减轻房租这一主要负担。 其他福利。派遣工和正式工在其他方面的福利差别那更是大了去了。比如正式工能报销健身费用,每年有两次免费全身体检的机会,免费打疫苗,免费心理咨询,丰富的团建活动等等不一而足,另外更主要的差别是,正式工有完善的保险保护,比如医疗保险、意外人身险等,公司不仅给员工本人买,还给员工家属买。这样的福利只有公司的正式工才能享受,派遣工根本没有机会。

近年来劳务派遣中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与立法的完善
劳动关系的根本属性—从属性与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关系的根本属性为从属性,即劳动者—劳动力所有者在雇佣劳动过程中从属于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虽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建立与消灭劳动关系时,以平等协商方式进行,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劳动关系一旦确定下来,劳动者一方就在人格、经济利益与组织等方面从属于用人单位,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位职工,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的统一指挥与安排,接受用人单位的控制与管理。进一步说,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谓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就是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时空内与一定情况下交付给用人单位支配,而劳动过程则存在着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危害因素,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使用与管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可以说,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利益的实现一是有赖于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力过程中提供的劳动条件与劳动保护,二是有赖于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力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二者缺一不可。基于此,为了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维护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权益,在工伤保险理论与实践中确立了“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即作为使用劳动力一方的用人单位不仅要承担与劳动力使用相联系的劳动保护与安全管理等劳动者的人身性义务,保障劳动者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同时,其还应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如不缴纳,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则承担一切工伤补偿责任,支付因工致残或死亡劳动者所有的工伤补偿金。 劳动关系与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一般称之为人力派遣,是指劳动力派遣单位(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协议或合同,二者形成劳动关系,然后向接受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派出该劳动者,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地劳动,在用工单位的管理与指挥下,以完成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一种用工方式,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而出现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是当今劳动力市场重要的用工形式,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与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在人力资源合理而有效的配置上具有积极的意义。劳务派遣不同于一般的标准劳动关系有: ,一般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劳动合同用工是企业基本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则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第二,一般劳动关系法定主体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方组成,而劳务派遣关系的法定主体则包括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三方。第三,一般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雇佣者与劳动力的使用者是二位一体的,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的雇佣者与劳动力的使用者则相分离,劳动者的雇佣者劳务派遣单位不用工,劳动力的使用者用工单位不用人。第四,一般劳动关系只包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重法律关系,劳务派遣关系则包含二重法律关系:一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范畴,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劳务关系,属于民法范畴,受合同法调整。第五,一般劳动关系的用人地与用工地是同一空间,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对劳动者进行有效安全管理,尽可能控制与消除整个劳动过程中危害劳动者健康与生命的因素,及时预防与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而作为特殊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关系,其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地与用工单位用工地在空间上则相分离,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危害因素存在于用工单位用工地,工伤事故发生在用工单位使用劳动力过程,而劳务派遣单位却无法时时干预、控制与消除,根据“谁使用谁负责”与“谁造成工伤谁负责”工伤保险原则,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保护与工伤责任的义务应由用工单位承担方合理,这样才能有效地进行劳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