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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产生与发展的原因
1、从传统劳动力资源配置方式、用工制度的弊端与市场经济发展的相互矛盾而言,劳务派遣产生是矛盾的产物,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用工制度改革的必然产物。 2、就供给和需求而言,就业者的就业观已有改变,喜欢多样化,不愿被约束,追求自由。企业不可能,也没必要对任何部门或行业配置长期固定的工作人员(特别是一些短期性、临时性职能部门或行业),因为人才的招募、训练、管理等要耗去企业大量的资金,随着流动速度和频率的加快,它要求流动的和灵活的就业方式,而劳务派遣是一种较好的方式。劳务派遣的出现是劳动力市场发挥其对人力资源配置功能的具体体现,是市场因素、组织因素和个人因素等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 3、从其产生的意义而言,由于劳务派遣可以有效整合社会人才资源,提高人才利用率,因此劳务派遣在解决当前劳动用工纠纷上更加具有合理性,可以有效的降低单位的用工成本,简捷人事事务性管理,规避和预防劳动纠纷等。 4、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角度来分析,为保有核心竞争能力就要求企业集中精力处理核心业务,而将非核心的业务较大限度地外包出去,以节省有限的企业内部资源,避免精力被非核心业务耗散,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可以将临时或短期劳动者的招聘、人事档案管理等耗费精力较大的非核心职能交给劳务派遣机构,人力资源部门可以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在整个企业的人力资源规划等战略层面,为企业的业务进行有效地协调,以更好地发挥企业人力资源的效能,提高工作效率。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认定的区别
近来一些企业为规避法律对劳务派遣的规制,转而使用“劳务外包”,从而引起劳务外包运作不规范甚至出现“假外包、真派遣”等问题,引发了一系列新的用工矛盾纠纷。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共同之处是:劳动者均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认定的区别有哪些呢。 1、用工单位与外包单位(派遣单位)签订合同的标的不同。劳务外包合同的标的是劳动成果,而劳务派遣的合同标的是劳动力。 2、对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劳务外包中由外包单位进行直接的管理;而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由用工单位管理。 3、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劳务外包中,用工单位与外包单位构成委托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外包单位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构成劳动力租赁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构成用工管理合同关系。 4、侵权责任主体不同。在劳务派遣中,原则上由用工单位承担劳动者侵权责任,派遣单位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在劳务外包中,应由外包单位承担劳动者的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