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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已成为现代企业管理发展新趋势
企业竞争力持续提升的动力就是管理创新。一系列的管理创新可以促使企业把自己有限的资源和时间投入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方面。市场竞争的背后是人力资源的竞争。 劳务外包的出现让企业专注于本身的核心竞争力,把非核心的部分外包出去。劳务外包能够 大限度地减轻用工管理事务,让企业规避因劳动、人事方面问题产生的风险与责任,使企业能够集中精力发展生产经营,参与市场竞争。 将非核心业务外包给不同企业,可以降低生产成本、交易成本。因为接受外包企业相互竞争,珍惜得到的机会,自觉履行契约,很容易降低交易成本,增强企业效率。 劳务外包业务不仅仅是招培管派一体化服务,不仅仅是代发工资、代缴社保、跑跑腿这么简单,还涉及到企业规避无限期劳动关系、规避劳资纠纷、避免同工不同酬等法律风险,而且能够通过合理避税节约用人成本,更有助于精简企业管理体系,使企业组织结构扁平化,提升沟通效率。 从国外到国内,外包非核心事务都是一个趋势,特别是类似于人力资源管理和IT技术这种短时间内可以解决问题的,全球都在逐渐采用外包方式解决。管理应服务于企业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组织和职能从基础的招培管派的基础职能,转变为CEO的战略伙伴+员工敬业的代表者+变革推进者+行政管理专家等核心职能是导致企业劳务外包的形成的根本原因。 传统的国企央企和行政部门(两桶油、四大银行、三大电信运营商、政府机关单位如工商局国税局等)近年来都在逐步加强劳务外包业务的人数及范围,私企外企老总的接受度更高。这是一个组织机构扁平化发展、提升效率和综合竞争力的趋势。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财产损害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在如今的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常见,那么要是劳务派遣的员工致财产损害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中的工伤,用人单位如何承担责任?实践中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劳务派遣单位侵害时,劳动者可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负有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仅对劳务派遣人员在被派遣期间受到损害的情况作出了双方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但并未对被派遣人员在工作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作出规定。 对此,《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即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 从归责原则上看,用工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的则是过错责任。立法者为何不沿用《劳动合同法》的连带责任,而采取不同的责任分担? 理论界认为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至用工单位后,劳动过程即在用工单位的管理安排下进行,劳务派遣单位不再对劳动者的具体活动进行指挥和监督,用工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实际指挥控制,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监督下从事劳动,因此,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被派遣劳动者职务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则是指,其应当对该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能力、资格以及对用工单位所任职务能否胜任进行详尽的考察,否则,应当对其选任不当承担补充责任。 实践中经常遇到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就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事前进行约定的情况,不能因为双方约定的内容与法律规定不符就随意认定其无效。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系民事合同,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但该约定的效力应当仅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即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之间,而不得对抗受害人。故受害人亦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后两单位之间可以根据双方事前签订的协议再各自处理赔偿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