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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主要的表现特点有哪些?
虽然劳务外包服务业务在中国产生的时间短,规模不大,甚至名称尚不规范。但经过十来年的发展,已经具有了发展速度迅猛、专业化服务机构初露端倪、社会和经济效益明显、出现全国网点布局优势四大特点。上世纪90年代末劳务服务外包业务从日本、欧美进入中国,现已出现了一些规模大、专业水平高、市场化程度强的企业。从全国劳务服务外包业务发展的情况来看,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 一、发展速度迅猛 虽然各地政策不一,都没有影响这项业务的高速增长。高速增长的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从事劳务服务外包的企业多急剧增加。以再就业为依托、在进入政策相对宽松和一定政府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发展速度很快,至今有从业企业300家以上。二是从事该项业务的企业派遣的员工数量高速增长。从现在的发展趋势和企业对派遣业务的认同来看,业务增长的速度可能加快,而且都出现了量子运动的跳跃式的和不可预测的"发展特点。 二、专业化服务机构初露端倪 先行进入该领域的劳务服务外包企业,进行了大胆的探索,虽然他们经历了不少波折,承受了各种压力和阻力,但 批吃螃蟹的人,率先进入劳务服务外包领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的服务规范,建立了服务和经营理念,赢得了一批较稳定的绩优客户,掘到了进一步发展的“ 桶金”。现在,很多企业都把经营、服务的重点转向劳务服务外包,正积极通过内部机构改革、业务的整合、信息现代化建设,来构建一个更大的发展平台,把打造专业化的服务机构作为自己的发展目标;同时以市场需求和客户需要为导向,构建集外企服务、人才招聘、人才派遣、人才咨询、人才培训为一体的专业经营模式,注重可持续发展。 三、社会和经济效益明显 劳务服务外包的出现,为企业改革、经营提供了全新的劳务服务方式,能减少事务性工作、获得专业化的服务,能有效地降低企业人力成本、化解用人风险。因为用人企业与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从而有效地避免了劳动纠纷。此外,采用人才派遣这种新型的劳务配置方式,企业可根据市场状况适时调整员工的规模,避免了用工引起的劳资纠纷,减少或避免用人风险。

劳务派遣协议中可以约定的责任有哪些
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与劳动关系相对应的责任,包括负责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等日常管理性事物工作等;用工单位实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并支付劳务派遣单位一定的服务费用,需承担与民事关系相对应的责任。 法律规定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从其规定。例如,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可以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数额和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对于现行法律中工资支付的雇主责任重叠问题,劳动合同中明确的工资、奖金等固定部分,以及较为固定的加班费部分,支付主体建议统一为劳务派遣单位,涉及用工单位未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的情形,认定责任后,由劳务派遣单位先行垫付,其和用工单位的金额划分,作民事纠纷另行追究。并且劳务派遣单位要在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的劳务协议中对加班问题进行约定。在劳务派遣单位允许用工单位自行要求被派遣劳动者加班、且被派遣劳动者同意加班的情形下,用工单位才可要求加班并承担支付加班费的责任;否则劳务派遣单位有责任替被派遣劳动者维权。将劳务派遣单位确定为工资支付的 主体,对工资总额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认定意义重大,若涉及少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的补缴,自然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 在异地劳务派遣中,存在银行交易系统是否便利等问题,从 保障劳动者利益的角度,笔者建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约定,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为宜,相关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必须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在立法上已经出现了对异地劳务派遣的区别对待倾向。因此,在双重劳动关系框架下,分同城和异地两种情况来确定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责任的承担者也是可行的。 还需要强调的是,劳务派遣单位的人事管理服务是对用工单位的替代,因而劳务派遣服务费应当来源于用工单位人事管理费的节约,而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力再生产费用。所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不应受劳务派遣服务费的影响。为了防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合谋,通过压低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待遇而达到提高劳务派遣服务费的目的,国家有必要将劳务派遣服务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目录,并制定专门的收费办法,既确保劳务派遣单位的合理利润,又确保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