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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和劳务分包有啥区别?不懂就看过来!
要知道区别,我们先了解他们大概的定义。 劳务派遣服务是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并为其工作,是个人与单位的关系。举个简单的例子,某个公司办公室需要一个档案整理员,这时就可以找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个档案整理员来到办公室工作,派遣过来的档案整理员需要听从这个公司办公室主任的工作安排。这种方式适用于企业岗位空缺又不愿意直接到人才市场招聘员工的情况。 劳务分包是将工程中的一个项目承包给劳务公司,主要应用在建筑行业。比如说工地上需要做一个脚手架项目,企业就可以把这个项目以20万的价格分包给劳务公司,把项目分包出去后,对方来多少个人建脚手架是对方的事,只要项目验收合格把20万劳务费给他就行了,过程中的材料、劳动力都不需要你管,这个就叫劳务分包,是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合作。 对劳务分包和劳务派遣有一定的了解之后,我们再来详细说说他们的区别。 用工的需求不同。劳务派遣是直接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只针对提供的劳动力数量的多少,并不指定需要完成多少的工作量;劳务分包是将项目分包给承包方,指定需要完成的工作量,并不管承包方派出了多少劳动力。 法律关系不同。劳务派遣使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当劳动者在劳务派遣的过程中受到伤害,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都承担赔偿责任。劳务分包作为外包服务的项目,适用《合同法》和相关建筑行业法规,发包方和承包方按签订的合同承担责任,承包方员工在项目过程中受到伤害,发包方不用承担责任。 收费的标准不同。劳务派遣是以劳动力数量的多少进行结算,劳务派遣公司给用工单位派遣了多少名员工,用工单位就要给多少名员工发放工资,简单来说就是按人头收费结算。劳务分包是按项目收费,按完成工程量的多少来收费,并不用单独给承包方的劳动力支付工资。

近年来劳务派遣中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与立法的完善
劳动关系的根本属性—从属性与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关系的根本属性为从属性,即劳动者—劳动力所有者在雇佣劳动过程中从属于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虽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建立与消灭劳动关系时,以平等协商方式进行,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劳动关系一旦确定下来,劳动者一方就在人格、经济利益与组织等方面从属于用人单位,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位职工,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的统一指挥与安排,接受用人单位的控制与管理。进一步说,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谓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就是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时空内与一定情况下交付给用人单位支配,而劳动过程则存在着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危害因素,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使用与管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可以说,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利益的实现一是有赖于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力过程中提供的劳动条件与劳动保护,二是有赖于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力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二者缺一不可。基于此,为了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维护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权益,在工伤保险理论与实践中确立了“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即作为使用劳动力一方的用人单位不仅要承担与劳动力使用相联系的劳动保护与安全管理等劳动者的人身性义务,保障劳动者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同时,其还应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如不缴纳,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则承担一切工伤补偿责任,支付因工致残或死亡劳动者所有的工伤补偿金。 劳动关系与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一般称之为人力派遣,是指劳动力派遣单位(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协议或合同,二者形成劳动关系,然后向接受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派出该劳动者,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地劳动,在用工单位的管理与指挥下,以完成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一种用工方式,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而出现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是当今劳动力市场重要的用工形式,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与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在人力资源合理而有效的配置上具有积极的意义。劳务派遣不同于一般的标准劳动关系有: ,一般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劳动合同用工是企业基本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则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第二,一般劳动关系法定主体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方组成,而劳务派遣关系的法定主体则包括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三方。第三,一般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雇佣者与劳动力的使用者是二位一体的,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的雇佣者与劳动力的使用者则相分离,劳动者的雇佣者劳务派遣单位不用工,劳动力的使用者用工单位不用人。第四,一般劳动关系只包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重法律关系,劳务派遣关系则包含二重法律关系:一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范畴,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劳务关系,属于民法范畴,受合同法调整。第五,一般劳动关系的用人地与用工地是同一空间,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对劳动者进行有效安全管理,尽可能控制与消除整个劳动过程中危害劳动者健康与生命的因素,及时预防与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而作为特殊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关系,其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地与用工单位用工地在空间上则相分离,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危害因素存在于用工单位用工地,工伤事故发生在用工单位使用劳动力过程,而劳务派遣单位却无法时时干预、控制与消除,根据“谁使用谁负责”与“谁造成工伤谁负责”工伤保险原则,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保护与工伤责任的义务应由用工单位承担方合理,这样才能有效地进行劳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