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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新规让临时工不再廉价
同工不同酬、不买社会保险,这些都是经常出现在“临时工”身上的问题。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暂行规定》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从保险福利待遇上体现了同工同酬的要求。 市人社局相关人士表示,同工同酬让劳务派遣用工成本上升,企业无法再通过此途径节约成本。此外,企业还需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管理费,即人们通常说的中介费。这样计算下来,劳务派遣成本比直接招聘员工还高,企业自然就不会再选择这一方式。 有媒体报道,目前在东莞等地,已经出现了受制于新规,很多企业减少劳务派遣员工用量的情况。而这样的现实效果,正印证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适用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暂未明确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暂行规定》。 此外,《暂行规定》还明确,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市人社局有关人士表示,这条规定针对的就是“假外包、真派遣”情形的处理。 该人士还介绍,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问题将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法律的不断完善逐步加以妥善解决,此次规定暂时没有明确。下一步,将统筹考虑,协调推进,逐步予以规范。 岗位限制 辅助性岗位要经民主程序讨论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暂行规定》还对“辅助性”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并在单位内公示。市人社局相关人士表示,这大大遏制了之前辅助性岗位因缺少认定程序和标准而被用工单位所滥用的趋势。 不过,也有个别情况例外。《暂行规定》中明确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如何区分劳务中介和劳务派遣?
随着用工岗位需求变大,企业也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人员招聘,其中劳务中介和劳务派遣这两种方式十分常见。那么,如何区分劳务中介和劳务派遣? 一、什么是劳务中介? 劳务中介公司主要是通过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并收取一定的职业介绍费用,劳动者与中介组织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相互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保护。 二、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动派遣是指由派遣公司与派遣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三、如何区分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中介机构。 1、存在的法律关系不同: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而劳务中介机构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存在一般的民事关系,其相互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 2、承担的责任不同:劳务中介公司只承担民法上的法律责任,不会被要求替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工资。劳务派遣单位就是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责任。 3、盈利方式不同:劳动派遣是向用工企业一方收取管理费作为盈利方式,劳务中介公司主要是通过向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劳务信息服务,并向双方或单方都收取一定的劳务中介费用。 总结:其实要区别劳务派遣还是劳务中介很简单,看与谁签订合同就知道了。人才派遣,劳务工需要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工是劳务公司的人员。而中介呢,中介公司只为提供服务,向求职者推荐工作,向企业推荐人才完成后收钱,不需要签订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