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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的招聘和培训工作怎么做?
企业对劳务派遣员工的招聘,其实是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来执行的,企业首先向派遣单位提出人员需求,包括岗位名称、人员数量和人员应具备的个人素质和业务技能等内容。劳务派遣单位根据企业需求通过自己的人才库或及时招聘相关人员,按时将有关人员提供给企业。 企业在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招聘派遣员工计划的时候,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劳务派遣单位理顺企业同派遣员工、劳务派遣单位的关系问题。这是企业以后对派遣员工进行培训、考核、薪酬管理、解除合同等一系列工作的基础。这一内容要在企业与派遣公司以及劳务派遣员工的有关合同和协议中体现出来。 企业对这些人员的招聘工作,就是对他们进行必要的面试和业务素质测试,看是否符合自己企业的要求。通过面试和业务素质测试后,若符合企业所需标准,则按规定和派遣企业签订相关的合同和协议,若不符合企业用人标准,则退回派遣企业,让派遣企业及时选送符合条件的人员供企业使用。 企业招聘劳务派遣员工比起传统的招聘方式,可以说是省钱省时省力,一切的招聘繁杂事务都由派遣公司来完成,自己只需要对派遣过来的人员进行面试和相关测试即可。但是事情并不是这么简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绝不能因为是在招聘短时间使用的派遣人员而掉以轻心,反而应该更加认真对待这项工作,因为他们同样在为企业服务,而且是企业人事管理中的特殊人群。 为了让企业吸纳更多 的员工,在劳务派遣员工的招聘面试和测试中要遵循以下几个方面去设计提问和试题: 1、个人仪容;2、人生观、社会观、职业观;3、职业设计;4、人格成熟程度(心理健康与成熟等);5、个人涵养;6、求职个人相关动机;7、有关规定工作经验;8、相关的专业知识;9、语言表达能力;10、思维逻辑性;11、应变能力;12、社交能力;13、自我认识能力;14、个人支配能力;15、协调沟通能力;16、责任心、时间观与纪律观;17、分析与判断能力;18、应变能力;19、个人决策能力。 关于劳务派遣人员的试用期,应该在以上面试和测试的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若都是一个月或者都是三个月,那样是不客观的,也是不合理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员工的业务能力、工作经验等情况来确定。关于试用期的确定要事先和派遣单位商量好,并将有关内容写进有关合同和协议中。 关于劳务派遣员工的岗位培训,也就是为在本单位上岗的被派遣员工提供其工作岗位所必需的职业技能培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首先要明确:职业技能培训是提高员工素质、单位生产力和效益以及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根据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员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由于被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实际上是在用工单位,而非劳务派遣单位,所以,对被派遣员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义务应当是由用工单位履行。 劳务派遣员工必要的劳动技能培训是必不可少的。虽然说从派遣单位选送过来的人员大都有相关的工作技能和工作经验,但是由于劳务派遣人员对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不熟悉,尤其是工作流程、劳动环境以及基本的工作技能等方面缺乏了解。因此对新进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关培训是必须的。 在入职培训中,我们要注重把企业的价值观和文化精神通过培训,逐步转化为劳务派遣员工的自觉行动。制度管理本身有局限,是死东西,而价值观一旦被接受,化为派遣员工的自觉行动,比单纯的制度管理更有效。培训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 除了入职培训以外,企业若有与劳务派遣员工相同工种或岗位的有关培训,也应让派遣员工积极参加,提高其相应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培训是企业给员工 的福利。在这个方面,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要像执行同工同酬一样,给劳务派遣员工同样的培训机会,而且还要根据岗位情况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让劳务派遣员工更好地参加培训,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财产损害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在如今的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常见,那么要是劳务派遣的员工致财产损害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中的工伤,用人单位如何承担责任?实践中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劳务派遣单位侵害时,劳动者可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负有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仅对劳务派遣人员在被派遣期间受到损害的情况作出了双方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但并未对被派遣人员在工作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作出规定。 对此,《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即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 从归责原则上看,用工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的则是过错责任。立法者为何不沿用《劳动合同法》的连带责任,而采取不同的责任分担? 理论界认为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至用工单位后,劳动过程即在用工单位的管理安排下进行,劳务派遣单位不再对劳动者的具体活动进行指挥和监督,用工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实际指挥控制,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监督下从事劳动,因此,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被派遣劳动者职务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则是指,其应当对该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能力、资格以及对用工单位所任职务能否胜任进行详尽的考察,否则,应当对其选任不当承担补充责任。 实践中经常遇到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就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事前进行约定的情况,不能因为双方约定的内容与法律规定不符就随意认定其无效。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系民事合同,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但该约定的效力应当仅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即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之间,而不得对抗受害人。故受害人亦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后两单位之间可以根据双方事前签订的协议再各自处理赔偿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