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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的社会现状
近几年,“雇人不用人,用人不雇人”的用工模式风靡全国,这种模式中所说的“人”,就是指“劳务派遣工”,他们与劳务中介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中介公司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也就是说,中介公司负责把工人“雇佣”给公司“使用”,用人的不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实际用人。 本月初,云南省会泽县的130多名工人顶着刺骨的寒风,到云南省总工会的大门口静坐上访,他们本是云南驰宏公司2006年以前招的一年一签的农民合同工,2007年公司将他们的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转为了劳务派遣合同,随后,工人们各项福利待遇大幅下降,沦为公司里的“二等公民”。 事实上,这样的劳务派遣工,在铁路、民航、通讯、金融等系统里也大量存在。某些大中型国有企业,在生产一线拼命干活的,多半不是正式合同工,比如电力公司,寒冬在铁塔上敲冰的是劳务派遣工,猫在空调房里看报喝茶的是正式工。虽然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只有正式职工的几分之一,但毕竟是在垄断企业里打零工,在一岗难求的时代,虽然同工不同酬,甚至多工少得酬,相比其他行业也许已比较满足了。 但那些在非垄断企业的劳务派遣工们,他们的薪酬水平并不能像电力、银行部门那样“水涨船高”,而因为并不跟企业发生直接合同关系,他们按劳动法本应得到的很多权益却被无情剥夺了,像云南驰宏公司的这些工人被“变”了身份后,没有了企业年金,没有了住房公积金,甚至连一年一度的健康体检也没有了。

劳务用工签订合同期限是好久
我们都知道企业进行劳务用工前都是要和员工签订合同,当前比较流行的是短期劳务用工的方式,这样企业就不知道要和员工签多久的合同,其实这个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定,下面就让科达劳务派遣来给大家介绍劳务工的短期合同期限是多久? 短期化的劳动合同也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属于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的概念基本上被我国劳动合同法否定。以前的临时工人现在被称为以完成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雇主与雇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合同期限少于3个月,或者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则短期劳动合同 短不得规定试用期。 短期劳动合同根据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到1年的情况下,试用期超过1个月的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足3年的,试用期间不得超过2个月的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间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个用人单位和同一个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期或者劳动合同期未满三个月,可不可以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中规定了试用期。只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不成立,该期限是劳动合同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