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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擅自离职能拿到工资吗
现在有许多选择去劳务派遣公司上班的人,在派遣到其它企业时,总会出现一些紧急的情况,如果劳务派遣工自离会有工资吗?相信这个问题许多劳务派遣工都比较关注,其实这个还是要看具体的情况,那么,劳务派遣工擅自离职能拿到工资吗 擅自离职、自动离职的含义是相同的,都是指劳动者不向企业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企业的行为。这种不辞而别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常常会给用人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用人企业也往往要追究该劳动者的责任。 出现以下几种自动离职情况的是有补偿的 1、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2、用人企业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3、出现克扣工资或者无故拖欠劳务派遣工工资的情况。 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5、低于当地 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部门指出,遇到上述几种情况,劳务派遣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又拒付劳动报酬和补偿金,劳务派遣工可以在规定的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直至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关系中劳动者侵权的责任主体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关系中,因用工单位购买的合同标的分别是劳动力和劳务,那么对劳动者的管理主体就有所不同,而管理主体的不同在法律关系上就直接体现为对劳动者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因此,在区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关系时,确定对劳动者责任主体的前提就是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主体。 首先,对劳动者管理的实际控制权是确定责任的前提。 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虽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主要包括岗位管理、薪酬待遇管理、考核奖惩等,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而实质扩大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权。而派遣单位则只承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薪酬、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责任义务,并不参与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控制。在劳务外包中,用工单位不仅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且也不参与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而外包单位对劳动者不仅负有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而且还须承担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责任。因此,区分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明显标志是对劳动及生产过程的管理控制权主体不同。 其次,在管理权的基础上确定责任主体。 沿着无管理则无责的思路来确定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关系中对劳动者责任体相对比较清晰。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建立在管理权之上,谁管理谁负责,用工单位自然要为劳动者负责,因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劳务派遣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为控制理论,因为其不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因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同理,在劳务外包中,外包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然后将劳动成果——劳务出售给用工单位。因此从管理权角度看,外包单位应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负责,应为责任主体。 再次,确定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关系中,无论用工单位购买的是劳务还是劳动力,其都是劳动利益的获得者,因此承担责任的根据应为报偿理论,用工单位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过错为构成条件。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因劳动者履职的利益属于用工单位,其损害理应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