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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事业单位的劳务派遣岗位的一些见解
随着劳务派遣用工越来越普遍,不少事业单位也会找一些人员来进行临时劳务派遣,大家应该都知道事业单位想进去是比较困难的,所以不少人看到这样的岗位都是比较想去,但又担心不知道好不好,下面就让小编来给各位介绍一下事业单位的临时劳务派遣岗位好不好? 首先对于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劳务派遣有以下几个优点。对于要考公、考研、考证的小伙伴来说,非常适合,尤其是事业单位!工作很轻松,朝九晚五有双休!工作内容有些杂但很轻松,相对于企业工作,你有足够充分的来看书学习。而且有一定的体面,虽然不是正式的,但说出去也好听。 但是有优点就会存在缺点。临时劳务派遣工对于工作单位没有归属感,感觉就像个第三者,在那里就是个临时工,没有自己的一席之地,临时劳务派遣工会觉得自己是多余的,心态好的,可以忽略。 临时劳务派遣工可能会做得比单位同事多得多的工作,但是有好处轮不到你半分,人家发几万年终奖,你一分都没有,单位发过节费这类的,你也没有。可能会有点水果这类的礼品。 没有发展前途,时间久了会迷茫。在里面没有任何前途,没有晋升空间和发展前景,升职加薪,评优评奖都轮不到你,而且如果单位不续签或随时可以辞退你,你可能说不定什么时候就失业了。 发工资很麻烦。涉及三方,你在这边工作,却不是用人单位直接给你发工资,还要第三方和用人单位各种走流程,你才能拿到工资,很烦!而且拖发工资的可能性很大!

劳务派遣用工情况下工伤谁负责?您了解吗?
现在社会上许多工作都存在着安全隐患,所以工伤保险也是人们关注的社保重点。劳务派遣工作为一项新生的业务,在各方面都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在2014年,国家就对派遣工情况下的工伤做出了有关规定,下面我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劳务派遣情况下的工伤谁来负责,劳动派遣工发生工伤由谁来赔。 于2014年8月20日发布的《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双重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五类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作了规定。实践中,经常出现与职工存在用人关系的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情形,具体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容易产生争议。为避免互相推诿,该《规定》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第二,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第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第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第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劳务派遣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在上述非法转包和挂靠情形中,“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该规定不仅突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力求在用工单位之间以及用工单位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合理分配责任。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因此,国家制定各项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各项法律法规,力求减少各类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