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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退回的劳务派遣工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用工企业将劳务派遣工退回到劳务派遣公司的情况,这种做法被叫做劳务派遣退回。那么,如果劳务派遣工被辞退,需要向其支付补偿金吗? 劳务派遣工如果是在没有犯错的情况下,被用人企业辞退,是需要支付补偿金的。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劳务派遣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务派遣工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金额是按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不超过十二年。 劳务派遣工与企业的正式工不太一样,如果是没有过错就被用人单位给辞退,都可以向用人企业主张支付经济补偿获赔偿金。具体哦情况如下: 一、用人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企业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企业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务派遣的优点和好处
优点: 1、“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显著特征。现有三种用工现象:一是养人;二是养人不用人;三是不养人而用人,对用人单位来说“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追求用人“为我所用”要比“为我所有”有利得多。实行劳务派遣制,使用人单位在工人使用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这种新的用人理念得以实现。用人单位只需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把合适人员派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只需负责对员工的使用,不与工人本人发生任何隶属关系。 2、“你用人,我管人”是人才派遣制的又一个显著特征。人才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实际上形成的是三种关系,也就是以人才派遣机构为中间行为的主体,形成的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之间的隶属关系、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被派遣人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很显然,用人单位对人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资薪酬的发放、社会保险的代收代缴、合同的签订续订和解除,相关问题和争议的处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有人才的派遣机构负责。用人单位用人,派遣机构管人,这种用人模式对对用人单位来说省了很多事。 好处: 1、能降低各企业的用人成本及支出,减少人员储备,降低固定人工成本。 2、可做到“你用人,我管人”的管理机制,降低人力资源管理和制度成本,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使企业的人事管理更为便捷专业。 3、减少企业与劳工之间的各种工伤劳资纠纷,以及可以避免周旋与日益复杂的政府规定和要求,节省管理成本。 4、企业可根据定单或季节的需要,灵活调整工人数量和工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