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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劳务派遣工享有住房公积金吗
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年底出现紧急用工的情况, 的解决办法就是找第三方平台合作,采用临时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这样不仅能节省成本还能很好的解决用工难题,当然会有不少派遣工比较关心自己福利待遇的问题,那么临时享有住房公积金吗 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与派遣公司签订的,所以派遣公司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用人单位,所以被派遣劳动者的福利和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的规定,使用者必须在员工进公司后30天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派遣公司必须依法向派遣员工支付社会保险。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采用员工,应当在招聘之日起30天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存款登记,派遣公司属于派遣员工的法定使用者,也应当向派遣员工支付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积金的比例为5%-12%,个人和公司各支付相应的比例,支付的金额存入员工账户,属于员工所有,使用者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超过期限或者不为员工支付住房公积金 但对经营困难的企业,也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可减缴或缓缴比例,也可在此期间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营好转、有能力缴纳住房公积金时再为职工缴纳。 事实上,劳务派遣员工同一般的合同制员工一样,享有同等权利,用人单位应依法为他们办理社保、住房公积金的登记手续,如单位逾期不缴,职工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

如何规避“假外包、真派遣”的用工风险呢
劳务派遣与服务外包、承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性,《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出台之后,很多劳务派遣公司就开始酝酿如何将劳务派遣用工变换一种形式以规避法律规定,首当其冲的就是采用服务外包或承揽的方式。因此,为了避免劳务派遣单位假借服务外包或承揽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劳务派遣处理。防止了劳务派遣的非法变种。 首先,用人单位应明晰“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区别。“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其他单位使用,由后者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动者派出单位系“用人单位”,劳动者接收单位系“用工单位”,劳动者由用工单位实际管理。这与“劳务外包”中的由劳务单位自行管理劳动者是不同的。 其次,在“劳务外包”关系中,要尽量避免对承包单位派遣的劳动者的直接管理。虽然现对“假外包、真派遣”的形式、概念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但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但对从事该业务的承包单位劳动者的劳动过程直接进行管理的,属于劳务派遣用工。”因此,在“劳务外包”关系中,应注意避免对承包单位派遣的劳动者的直接管理,包括考勤、评估、工作成果的认定等等,更要避免直接向该等劳动者支付人工费,以避免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 再次,如因对外包服务或产品质量控制的客观需要,而需介入到外包服务或产品生产过程,要注意此种介入实质是承包单位将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权部分让渡给了发包单位,因此,在该情况下,应注意通过协议将这种让渡作出一定程度的限制,如仅为临时的、辅助性质的管理。否则,同样存在被认定为系“假外包、真派遣”。 综上,用人单位在选择“劳务外包”管理模式时,需谨慎对待,严格区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通过合法、规范的手段进行人力资源管理以规避“假外包,真派遣”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