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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企业招聘,大多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校园招聘应届毕业生,二是社会招聘合同制员工,三是委托第三方招聘派遣制员工或者是采取劳务外包,而在这三种方式当中,劳务外包已经成为一种对于企业来说很重要、很常见的用工方式,而且不单单是私企喜欢使用劳务外包的用工方式,即使是国有企业,在用工的时候也大多采取劳务外包的形式,这到底是为了什么呢? 首先,对于企业来说,采取劳务外包的形式来用工,可以省去很多人力资源成本。一般来说,对于各个企业的正式职工,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聘用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而这需要付出很多的人力成本,同时,在工作中产生的劳务纠纷、企业不景气时候的裁员纠纷等等,只要是正式职工,在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都需要按照法律走程序,耗费的人力、财力成本过高,而采取劳务外包的形式,用人单位本身和被聘用人员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更多的是一种购买服务的行为,这样就避免了很多劳资问题,为企业的运行减低成本。 其次,劳务外包的形式更加有利于企业发展,使得企业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变化。企业的生产基本上都是依赖于市场的变化,在市场形式好的时候,企业会根据生产需要扩大生产,这个时候就需要招聘相关人员来满足生产需要,而在市场形势下行之时,为了保证企业的生存,这个时候就需要转变企业的经营方向,或者是裁员或者是重新招聘其他方面技能的人才,无论是如何选择, 终不可避免地要给一部分人员进行失业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企业的发展产生一两次变化,那么,仅仅是失业补偿就能够让一家效益还不错的企业破产,这样,还有哪个企业主会用心去搞经营生产。 总的来说,劳务工外包虽然对于企业是有利有益的,但是却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特别是在企业管理中,同工不同酬情形更为严重,甚至于出现了“干活不挣钱、挣钱不干活”的现象,而且往往是干活的出了事情, 终却还要到处扯皮,也不一定能够得到圆满的解决。

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用工企业将劳务派遣工退回到劳务派遣公司的情况,这种做法被叫做劳务派遣退回。那么,如果劳务派遣工被辞退,需要向其支付补偿金吗? 劳务派遣工如果是在没有犯错的情况下,被用人企业辞退,是需要支付补偿金的。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劳务派遣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务派遣工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金额是按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不超过十二年。 劳务派遣工与企业的正式工不太一样,如果是没有过错就被用人单位给辞退,都可以向用人企业主张支付经济补偿获赔偿金。具体哦情况如下: 一、用人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企业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企业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