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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员工致财产损害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在如今的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常见,那么要是劳务派遣的员工致财产损害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中的工伤,用人单位如何承担责任?实践中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劳务派遣单位侵害时,劳动者可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负有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仅对劳务派遣人员在被派遣期间受到损害的情况作出了双方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但并未对被派遣人员在工作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作出规定。 对此,《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即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 从归责原则上看,用工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的则是过错责任。立法者为何不沿用《劳动合同法》的连带责任,而采取不同的责任分担? 理论界认为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至用工单位后,劳动过程即在用工单位的管理安排下进行,劳务派遣单位不再对劳动者的具体活动进行指挥和监督,用工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实际指挥控制,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监督下从事劳动,因此,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被派遣劳动者职务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则是指,其应当对该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能力、资格以及对用工单位所任职务能否胜任进行详尽的考察,否则,应当对其选任不当承担补充责任。 实践中经常遇到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就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事前进行约定的情况,不能因为双方约定的内容与法律规定不符就随意认定其无效。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系民事合同,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但该约定的效力应当仅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即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之间,而不得对抗受害人。故受害人亦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后两单位之间可以根据双方事前签订的协议再各自处理赔偿事宜。

劳务派遣产生与发展的原因
1、从传统劳动力资源配置方式、用工制度的弊端与市场经济发展的相互矛盾而言,劳务派遣产生是矛盾的产物,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用工制度改革的必然产物。 2、就供给和需求而言,就业者的就业观已有改变,喜欢多样化,不愿被约束,追求自由。企业不可能,也没必要对任何部门或行业配置长期固定的工作人员(特别是一些短期性、临时性职能部门或行业),因为人才的招募、训练、管理等要耗去企业大量的资金,随着流动速度和频率的加快,它要求流动的和灵活的就业方式,而劳务派遣是一种较好的方式。劳务派遣的出现是劳动力市场发挥其对人力资源配置功能的具体体现,是市场因素、组织因素和个人因素等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 3、从其产生的意义而言,由于劳务派遣可以有效整合社会人才资源,提高人才利用率,因此劳务派遣在解决当前劳动用工纠纷上更加具有合理性,可以有效的降低单位的用工成本,简捷人事事务性管理,规避和预防劳动纠纷等。 4、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角度来分析,为保有核心竞争能力就要求企业集中精力处理核心业务,而将非核心的业务较大限度地外包出去,以节省有限的企业内部资源,避免精力被非核心业务耗散,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可以将临时或短期劳动者的招聘、人事档案管理等耗费精力较大的非核心职能交给劳务派遣机构,人力资源部门可以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在整个企业的人力资源规划等战略层面,为企业的业务进行有效地协调,以更好地发挥企业人力资源的效能,提高工作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