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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工派遣,临时工派遣 说到短期工派遣大家都是不陌生的,在企业出现急需用人需求的时候,选择这样的方式就可以很好的缓解用人难题,当然也有不少企业之前没接触过这样的形式,所以对于这样的方式效果表示怀疑,下面就让科达临时工派遣来给我们介绍采用短期工派遣的作用大吗? 提高了应用效率,满足了企业“柔性管理”的要求。根据用人需求,企业可以在业务量波峰波谷间灵活地根据需要招聘人才,达到周期内临时补位,有效提高用人效率。比如由妇女“三期”雇员引起的补充职位。 节约人力资源成本。企业可以享受从招聘到员工后期管理的全过程、全包服务,不必单独承担招聘费用,也不必花费自己的人力资源管理和派遣员工。此外,灵活就业通常被视为业务部门的费用项目,而不是会计处理中的成本项目。 灵活的就业由专业人才服务公司派遣员工,服务机构承担全方位的法定雇主责任和就业风险。如果员工发生职场空缺,服务提供商必须立即补充,客户可以有效避免女性怀孕和三期员工的职场空缺风险。 个体工作者为企业提供服务,个体工作者无法给企业开票,公司公对私转帐,合规成本高,选择了第三方服务,公司只能与服务商进行交易,由供应商开具发票,属于公对公转账,有效的降低了合规成本。

临时工派遣是指由临时工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英文是LaborDispatching,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临时工派遣公司经营服务有哪几大原则? 1、雇员租赁 临时工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临时工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临时工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临时工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临时工派遣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临时工派遣,也不适宜签订临时工派遣合同。 2、同工同酬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临时工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却表示,虽然临时工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3、拒绝垫付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临时工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临时工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4、受益归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临时工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临时工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