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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人力资源外包? 人力资源外包,简称HRO,主要是指用人企业把公司中的某一项或者多项人力资源工作外包给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以实现效率较大化,降低企业人力成本等。。广义的人力资源外包属于劳务外包的一种,涵盖了劳务派遣和人事代理的范畴,且实际外延还会更大。人力资源外包从概念区分,可以分为三个模块:人力资源及人的外包、人事事务外包、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外包;从具体内容区分,包括: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外包、薪酬管理外包、薪酬福利外包、社保外包、个税代缴、人事外包、代理招聘等。人力资源外包的现状 二、人力资源外包已经被广为认可,成为企业界潮流并上升为企业战略 人力资源外包,即HRO,作为一种提高企业人才管理效率的形式逐渐流行,而且很受企业管理层和人力资源主管欢迎。目前国际的大公司基本上都已经把HRO作为企业发展的一个战略来考虑,中国的很多大中企业也已经接受了HRO对企业的战略意义,选择人力资源外包。像物流行业头部企业,众包平台企业,呼叫中心行业、城市配送行业等 三,未来人力资源外包将更加专业化、精细化 2019年经济下行严重,正式岗位在不断缩编,而外包岗位却越来越多。除了传统的客服外包项目外,新兴业务衍生出的大量技术岗也成了用工外包行业的主力军,像互联网公司的供应链职能外包,社交电商的地推业务外包等。 四,中小型企业使用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成为趋势 人力资源外包行业竞争也将不断地加大,有可能促使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商降低服务的价格,进入薄利多销的时代,这将使得更多的中小企业有了采购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能力,开始寻求并尝试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尤其是中小型企业交易量的增加将会更加明显。 小型企业为了减少一些重复的、费时的工作,能够更加的集中精力和资源,以此来应对快速变化的经济形势,将会对人力资源外包产生明显的需求,但是这些中小型企业在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商的选择上是非常谨慎的,服务商必须能够确保企业的信息资料、数据等的完整和安全,以及员工个人资料的保密等,所以大型的、专业的、知名度高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商更能得到他们的信任。 随着我国信息技术和税收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推进,“薪酬外包”及类金融服务产品将会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需求,也将得到更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视,以及技术和资本公司的看好。近两年,各大人力资源公司纷纷推出了自己的薪酬社保类产品,比如薪税大师、薪福快线、蓝呗、薪税智能中心等。而在未来一段时间,将会有更多企业介入进来,薪酬社保外包将成为各大企业新的市场竞争地和新的行业增长点。 五,人力资源外包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1、人力资源外包有哪些优势? 大多数企业选择使用人力资源外包都是冲着降低成本去的,但是,如果企业主对“外包”的认知还停留在“单纯降低成本”,那么和外包服务商的合作将错过很多“战略性”意义。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除了“降低成本”,在企业的资源配置、体系建立、业务布局、风险规避等各方面都将成为强有力的支持方,尤其社保入税后如何调整自身的机制去适应。 2、帮助企业建立或优化人事架构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帮助初创型企业搭建起合法完善的人事架构;可以企业解决高度发展过程中,HR人手不足、能力有限的情况;可以帮助需要融资、上市的企业梳理优化自身在高速发展期间所施行的不规范的措施。 3、一地委托,全国服务 很多企业在全国多地设立有分子公司,总部很难施行统一管理,而那些分子公司HR人员的素质和稳定性也不能得到保证,这直接影响着员工和企业的利益;有些企业虽然业务分布多个城市,但是每个城市的员工较少,不需要设立分子公司也不需要招聘专职HR,可以选择大型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商,他们服务统一专业、数据同步共享,为企业员工提供相当于专职HR的服务支持,提高企业员工的稳定性。 4、转移用工风险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外包服务商,企业是用工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关系,也就避免了劳动纠纷的发生,极大的节省了企业的管理成本,同时外包服务商作为专业机构,其服务的专业度、解决纠纷的经验也比企业丰富,更有助于化解劳动纠纷。 5、增加企业用工灵活度,降成本 企业与外包服务商合作后,可以有效的降低管理成本,即使用人需求不断增加,企业也不必增加专门的管理人员或机构对业务外包员工进行管理,由服务商完全承担,大幅降低了管理成本;降低常规性人力资源管理费用支出,例如,招聘广告、退休资遣等;降低纳税成本,依《税法》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超出应纳税工资额部分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业务外包用工方式可以在维持相同工资水平的条件下,将工资和福利通过服务商转发,其开具的发票可作为服务费直接计入生产成本,改变企业的纳税税种性质,帮助企业改善生产成本核算科目。 企业选用外包员工,企业用人不养人,随时可以根据淡旺季、年度生产计划等因素,调配用工人数,还不用担心违法,大幅度增加了企业的用工灵活度,同时,企业还可以依据自身发展、岗位效益、市场工资价格等灵活调整工资标准,业务外包员工的支出成本比使用固定在编员工(工资只能涨不能降)大幅降低。

一、正确认识劳动力派遣单位 要想知道劳务派遣中有哪些合同纠纷,劳务派遣公司觉得,需要正确认识什么是劳动力派遣。 “劳动力派遣”,即通常所说的“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工派遣”、“劳动力租赁”,派遣单位根据接受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与接受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接受单位,受派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接受单位获取劳务费,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劳动力派遣合同”是指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订立的由一方提供劳务而由另一方支付劳务费的合同。 劳动力派遣具有以下特点: 1.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不存在合同关系。虽然劳动力派遣合同内容涉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但劳动者不是劳动力派遣合同的主体; 2.劳动力派遣涉及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关系,不适用民商领域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 3.劳动力派遣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可能因接受单位的过错使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需要法律特别保护。 目前,我国劳动力派遣存在“逆向派遣”的情形。“逆向派遣”是一种形象说法,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它是指劳动者已经有了工作,用人单位却偏偏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从事劳动。 在此情况下,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通过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将责任转嫁给派遣单位,变成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的第三方。实际上,这是一种借用劳动力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逆向派遣”,或叫“反向劳务派遣”,其实就是假派遣。 劳动者本来就是实际用人单位招聘的,本应依照我国劳动法的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结果却人为地把劳动关系扭曲为劳动力派遣关系。“逆向派遣”往往导致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职工相比同工不同酬,不能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无法缴纳社会保险,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责任划分不明确、不利于劳动者的保护等一系列问题。 二、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的劳动争议中应注意的问题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劳动力派遣合同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对内而言,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本单位职工)有劳动合同关系。对外而言,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有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劳动力派遣合同的履行把三方形成的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结合在一起。 由于这两种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性质不同,处理争议的程序、适用的法律以及时效也各不相同。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对待。劳动者依据劳动关系起诉派遣单位、接受单位的案件为劳动争议案件,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依据劳动力派遣合同起诉的案件为普通民商案件。 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和接受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应通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适用劳动法规定的60天仲裁时效,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进入诉讼阶段,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且审查仲裁程序和实体处理是否合法,依法做出裁决。 对于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因劳动力派遣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然后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实体上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做出裁决。 三、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因此,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进而进行合并审理,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而对该问题的不同理解,会导致不同的诉讼结果。不同诉讼结果则当然会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不同的影响。 根据劳动法、民事诉讼法及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内容,对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否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进而合并审理,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必须是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在同一诉讼中增加的诉讼请求; 2.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之间必须属于同类争议; 3.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