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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应当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为了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即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派遣期限届满,没有新的派遣岗位时,也必须向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其标准为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工资标准。这样就延长了人力资源外包期限较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防止用工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串通规避有关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情形规定的行为。

通过劳动派遣的定义可以看出,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人力资源外包三方主体关系。 传统的用工只有两个主体,企业与员工,企业与员工是劳动关系,而在劳动派遣用工中,存在着三方主体:即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派遣公司与派遣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工企业对派遣员工有劳动给付请求权,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通过订立人力资源外包合同,就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佣和使用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可见,相对于标准劳动关系而言,劳动派遣具有三方主体,并且形成了三角劳动关系。 二、人力资源外包用工中存在两个合同。 传统的用中只有一个合同,那就是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而在在劳动派遣中,至少应当存在两个合同:分别是人力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还有人才派遣公司与用工企业之间订立的人力资源外包合同。这两个合同,这也是传统用工与派遣用工不同的一处吧。 三、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 在劳动派遣中,派遣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是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但却不是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给付劳动的对象;相反,用工单位虽然并非劳动合同的相对方,但依据人力资源外包合同,却是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给付劳动的对象,这就形成了“雇而不用、用而不雇”的局面。而雇用分离的特点正是人才派遣的本质特征,也正是劳动派遣对标准劳动法律关系的 大革新和突破。 总结:人力资源外包能够在近几年里快速适用于各个行业的原因,是它能够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问题之如也能为企业减少人才储备,企业不需要养太多的闲人,企业大可以在旺季时加大派遣工需求量,在淡季时又能减少,这就是派遣用工魅力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