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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人工成本越来越大,很多企业为了减少这一块的成本,开始采取多种用工形式,除了临时工派遣,企业在日常经营中经常采用还有外包用工形式,比如物流快递行业的企业把部分或全部非核心流程外包给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也比如企业、机关单位将部分季节性的岗位外包给人力资源公司,但有不少人经常会混淆了临时工派遣和岗位外包两个概念,甚至是将临时工派遣等同于岗位外包,然而临时工派遣不是岗位外包,岗位外包只是外包服务中的一种。 根据临时工派遣服务的种类,具体可划分为生产线外包、销售外包、物流外包、人力资源外包、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以及研发外包等类型,例如国内龙头物流企业合作和我司合作,将物流配送过程中的货件装卸、分拣和运单扫码,以及货件的拉包、拆包、倒包和建包等工作流程外包给我司,由我司负责整个业务过程的工作,包括配置相关的工作人员,以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为结果导向,而发包方只需对我司整个外包服务过程和结果进行考核,是对“事”。 而岗位外包,是指企业将一些人员流动性大、管理难度大、专业性较强或者是周期性岗位外包给临时工派遣服务管理机构,由它机构负责外包岗位的所有人力资源工作,包括该岗位的招聘和培训、薪酬设计与核算发放、个税申报、社保公积金缴纳、绩效设计与奖惩执行等各类人事事务工作,而发包方自身只需要集中精力进行业务管理。 临时工派遣和岗位外包虽然都包括了人才的外包,并且人才都是跟承包单位签订合同,然后被派送到发包单位工作的,但两者依然有所不同。 从外包性质看 临时工派遣:针对的是工作流程中的整体业务量,是对“事”; 岗位外包:针对的是单一岗位的工作量和人员,针对的是“人” 从人员的管理来看 临时工派遣:发包方计算和考核的内容是临时工派遣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的整体业务工作量,对外包流程中的工作人员没有实际的管理权和考核标准; 岗位外包,外包员工则需要接受发包方的管理和业务考核; 从外包服务中人员的选择和数量来看: 临时工派遣:外包服务中具体的人员数量,是由临时工派遣服务管理机构依据业务工作量考核标准来进行合理配置的,由承包单位说了算; 岗位外包:由发包方依据自身对部分岗位及其工作量的考量,由发包方决定外包的岗位和数量。 整体而言,临时工派遣覆盖的范围远远超越岗位外包的。无论是临时工派遣,还是岗位外包,都是企业灵活用工的方式,不用再考虑的用人问题。通过临时工派遣/岗位外包,企业可以: 1.无需设立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或团队对外包员工进行管理,节约了管理成本; 2.可大幅降低用工成本,如员工的薪酬福利计算与发放、社保公积金缴纳等等都交由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 3.通过外包服务,企业可有效规避与外包员工的劳动纠纷,分担用人风险,促进企业职能部门的改革,专注核心业务的开发与管理。 不过,企业在寻找外包服务时,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自我考量是要对某个非核心工作流程的整体工作量外包,还是适合对一些非核心、周期性的业务岗位进行外包。

三方权责不清晰。 临时工派遣公司与要派遣方之间签订的是派遣服务合同,建立的是劳动力派遣契约关系,即临时工派遣机构与要派单位签订的关于派遣机构受要派单位委托提供劳动管理服务,要派单位向临时工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和承诺给受派员工提供劳动条件的协议;派遣方与派遣劳动者之间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即派遣员工与派遣机构签订的用工合同,建立的是指挥与劳务提供关系,即派遣员工与要派单位签订的关于劳动过程中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以上三种合同,派遣服务合同属于民事劳务合同,并不确立劳动关系,只是确定另两种关系的纽带。其中,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派遣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用工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派遣服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 临时工派遣机构缺乏科学准入门槛。 同工不同酬临时工派遣的社会风险很大,派遣机构的实力和信誉对临时工派遣的秩序和效果至关重要,因此,应当对派遣机构的资格实行严格管理。其一,应当明确规定临时工派遣机构设立条件。包括:有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能达到一定等级的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不低于法定数额的风险担保金;注册资金不低于法定金额。对于临时工派遣公司专业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资格认证,以及风险担保金的数额标准、财务管理等应当建立专项制度,并由国家作出专门规定。其二,应当明确临时工派遣公司实行许可审批制度。只有取得临时工派遣许可证后,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方可营业。 派遣员工权益保护问题。 因为在“两种契约、三方当事人”的运作框架下,劳动者往往成为弱者或信息不对称的受损者。这就不排除在劳动力市场明显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临时工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有可能采取“共谋行为”,联手对劳动者造成伤害,如出现就业歧视,同工不同酬,加班、工伤、保险费用没有保障和工作不稳定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