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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人工成本越来越大,很多企业为了减少这一块的成本,开始采取多种用工形式,除了临时工派遣,企业在日常经营中经常采用还有外包用工形式,比如物流快递行业的企业把部分或全部非核心流程外包给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也比如企业、机关单位将部分季节性的岗位外包给人力资源公司,但有不少人经常会混淆了临时工派遣和岗位外包两个概念,甚至是将临时工派遣等同于岗位外包,然而临时工派遣不是岗位外包,岗位外包只是外包服务中的一种。 根据临时工派遣服务的种类,具体可划分为生产线外包、销售外包、物流外包、人力资源外包、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以及研发外包等类型,例如国内龙头物流企业合作和我司合作,将物流配送过程中的货件装卸、分拣和运单扫码,以及货件的拉包、拆包、倒包和建包等工作流程外包给我司,由我司负责整个业务过程的工作,包括配置相关的工作人员,以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为结果导向,而发包方只需对我司整个外包服务过程和结果进行考核,是对“事”。 而岗位外包,是指企业将一些人员流动性大、管理难度大、专业性较强或者是周期性岗位外包给临时工派遣服务管理机构,由它机构负责外包岗位的所有人力资源工作,包括该岗位的招聘和培训、薪酬设计与核算发放、个税申报、社保公积金缴纳、绩效设计与奖惩执行等各类人事事务工作,而发包方自身只需要集中精力进行业务管理。 临时工派遣和岗位外包虽然都包括了人才的外包,并且人才都是跟承包单位签订合同,然后被派送到发包单位工作的,但两者依然有所不同。 从外包性质看 临时工派遣:针对的是工作流程中的整体业务量,是对“事”; 岗位外包:针对的是单一岗位的工作量和人员,针对的是“人” 从人员的管理来看 临时工派遣:发包方计算和考核的内容是临时工派遣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的整体业务工作量,对外包流程中的工作人员没有实际的管理权和考核标准; 岗位外包,外包员工则需要接受发包方的管理和业务考核; 从外包服务中人员的选择和数量来看: 临时工派遣:外包服务中具体的人员数量,是由临时工派遣服务管理机构依据业务工作量考核标准来进行合理配置的,由承包单位说了算; 岗位外包:由发包方依据自身对部分岗位及其工作量的考量,由发包方决定外包的岗位和数量。 整体而言,临时工派遣覆盖的范围远远超越岗位外包的。无论是临时工派遣,还是岗位外包,都是企业灵活用工的方式,不用再考虑的用人问题。通过临时工派遣/岗位外包,企业可以: 1.无需设立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或团队对外包员工进行管理,节约了管理成本; 2.可大幅降低用工成本,如员工的薪酬福利计算与发放、社保公积金缴纳等等都交由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 3.通过外包服务,企业可有效规避与外包员工的劳动纠纷,分担用人风险,促进企业职能部门的改革,专注核心业务的开发与管理。 不过,企业在寻找外包服务时,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自我考量是要对某个非核心工作流程的整体工作量外包,还是适合对一些非核心、周期性的业务岗位进行外包。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了临时工派遣的用工方式,这一用工方式打破了传统意义的劳动关系主体。企业采取临时工派遣方式,不仅可以节约企业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还可以转移企业用人风险,减少人事和劳动纠纷。那么如何更好地利用临时工派遣减少企业劳务纠纷呢? 企业管理派遣员工,想要规避由此带来的风险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 一、是加强对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有许多企业对此认识不足,带来了诸多的法律纠纷。企业要着重检查派遣服务机构是否与派遣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法律主体、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期限,以及劳动合同的续签等都是管理的重要内容。要知道,劳动合同的法律主体不明确,那么企业很有可能会成为与派遣员工事实劳动关系的主体,这样不仅不能转移风险,还有可能带来一系列的劳动争议和纠纷。 二、是加强对派遣服务内容的管理。企业在使用临时工派遣时,要向临时工派遣机构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企业在支付这些费用后,要及时督促派遣服务机构为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按约定支付工资。 三、是加强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的工资信息、员工信息、商业信息如果是涉及保密的,应该在企业与派遣机构、企业与派遣员工、派遣机构和派遣员工之间进行约定,既可以在服务协议、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就此签订独立的保密协议。 东莞临时工派遣提示如何确定临时工派遣的劳动争议当事人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临时工派遣单位就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临时工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用工单位是指接受以临时工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在临时工派遣中,临时工派遣单位不仅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还要和用工单位订立临时工派遣协议,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如果用工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内容涉及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临时工派遣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都与劳动争议有关系。 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临时工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临时工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