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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同工同酬的理解和应用上,宜从以下方面把握: 1、关于“同工”、“同酬”的界定。在本单位派遣工与正式工之间,“同工”只限于“同类岗位”;对于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的,应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来确定。“同酬”中的“酬”,除劳动报酬外,还应当包括劳动福利,但不宜包括基本社会保险待遇。应该注意的是,同工同酬适用的前提是劳动者在确定的岗位上,创造的效益、价值和贡献度一样。 2、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知情权。由于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不是同时签订,且一般情形是劳动合同签订在先,劳务派遣协议签订在后,劳动合同往往难以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这就有必要强化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知情权。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用工单位应当向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派遣单位应当向派遣工)提供用工单位派遣工所在同类岗位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和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报酬水平的信息。 3、合理分配同工同酬的举证责任。由于派遣工和用工单位在信息掌握方面的严重不对称,对劳务派遣同工不同酬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作出减轻派遣工举证责任、加重用工单位举证责任的安排。 4、改由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在工资由劳务派遣单位向派遣工人支付的情形下,难以比较派遣工人和用工单位自身雇用的雇员的工资水平,亦难以避免派遣工人不能及时得到工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工人工资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可以约定派遣工人的工资由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工人支付,以进一步贯彻同工同酬的原则。而且,让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工人支付工资的好处,还在于可以连带解决加班报酬的问题。

劳务派遣已经屡见不鲜,生活中工作中都会听到这个名词,劳务派遣不同于我们平常的正式用工,在实际工作中很多的劳务派遣工也会遭遇到各种劳务纠纷,比如说工资没有如实发放、社保缴纳基数未按实际基数、工伤、无理辞退等等,虽说是劳务派遣工,但是也是受到劳动法的保护的,如今劳务派遣在慢慢正规化,但是仍有不少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往往相互推诿,劳动者维权艰难,在这种情况下老务派遣工怎么去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可以和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可以申请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所以,劳务派遣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申请仲裁时候需要搜集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工资卡转账流水单、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入职时候的登记表、考勤表、加班申请、该用工单位与自己工作岗位相同的劳动者的工资数额、福利待遇、工牌、饭卡、工作服等证明材料,以上材料根据仲裁请求不同,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也不完全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