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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派遣纠纷存在的问题 1、同工同酬难。派遣工呈现出用工短期化的现象,派遣工中的大量农民工以自行辞职的方式放弃了领取经济补偿金以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利益,这暴露了用工单位实行的“体制内外有别”对劳务派遣市场造成的冲击。被派遣劳动者难以同用工单位劳动者一样享受包括各种保险、绩效奖金以及正常的工资调整等在内的同等待遇,且差距巨大。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举证不足往往成为被法院驳回其同工同酬诉求的主要理由。劳务派遣中同工不同酬的争议,较之其他劳动争议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派遣工因信息不对称状态更为严重而举证能力特别弱小。 2、工伤保险赔付难。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既无被派遣劳动者参与,又无相关部门监督,易发生以损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换取劳务派遣公司利益的行为。一旦涉及劳动报酬支付、工伤认定、社会保险缴纳等纠纷,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相互推脱,甚至撇开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协商,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维护权益比较困难。尤其是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是直接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还是向用工单位主张,亦或同时向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主张承担连带责任,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 3、对于名为劳务外包、承揽实为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判断困难。实务中,不当派遣现象大量存在。一方面,用工单位进行逆向派遣,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用人责任转嫁到派遣单位头上;另一方面,大量并不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资格的机构以非派遣形式从事派遣业务,如以人力咨询、人事外包、人才市场服务等名称注册的公司,与用工单位形成事实上派遣,规避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这给法院审查劳务派遣的性质带来了困难。 4、当事人诉讼资格有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可以作为共同当事人,但在诉讼程序中用工单位是否有当事人诉讼资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5、劳务派遣关系的解除方面法律适用有分歧。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工的条件、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条件以及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得并不明确,导致审判实践的认定标准不一。

随着社会倡导用工平等,企业对于劳动派遣员工的福利也越来越多,其中带薪休假作为每个打工人都十分在意的方面,那么身为劳务派遣工可以不可以带薪休假呢? 企业职工、劳务派遣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按照实施年度带薪假期的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享受年度带薪假期。 劳务派遣工的带薪年休假向谁申请?因劳动派遣关系存在三个主体: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工在企业工作期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工有权与雇佣公司的劳动者同酬。带薪休假是劳动者享受的福利待遇之一劳务派遣工必须享受。因此,劳务派遣工在企业工作期间是可以带薪休假的。 劳务派遣工在没有工作安排期间:根据《企业员工带薪年薪实施方法》第14条的规定,被劳务派遣工在劳动合同期间没有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公司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比全年应享受的年薪天数多的情况下,不享受当年的年薪的年薪少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雇佣公司必须协商补充劳务派遣工的年薪天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