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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对于业务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有什么区别,不是很清楚,正因为他两都是用工企业让自己的非内部劳动合同工完成交代的工作,才让人难以区分,并且,出现了很多“假外包,真派遣”的现象,搞得大家一头雾水,在发生劳动纠纷的时候,还要判定用工企业和劳动者到底是外包,还是派遣,来判定用工企业应该要承担的相应责任,那到底用什么来判断,他两又有什么区别呢? 1.出发点不同 人力资源外包是企业为了满足其用工需求而采用的一种用工形式;业务外包是企业为了完成经营战略, 大化内部资源而选择的经营战略方式,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业务外包只是企业的一种经营方式,而不是一种用工形式。 2.员工关系管理不同 在人力资源外包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虽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由用工单位管理,要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而在业务外包中,劳动者由承包公司自行管理,各项工作制度和用人制度也由承包公司自行制定。 这是外包和派遣 本质的区别,就是通过对劳动者的指挥管理权是在用工单位还是外派单位来判断,即使外派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是外包合同,一旦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是通过他们公司的规章制度来管理外派员工,这样还是被视为人力资源外包。 3.法律关系不同 业务外包仅仅是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关系;而人力资源外包涉及的是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4.适用法律不同 业务外包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而人力资源外包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外包暂行规定》 5.承担风险责任不同 业务外包发生的法律风险、经济风险都有承包公司来承担,而人力资源外包,是连带责任,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都会面临承担法律风险、经济风险的责任。

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这两者有何区别与联系?一个很容易混淆的问题。我们一起来看看。 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共同的地方是用人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他们的区别是法律适用不同、对劳动者的管理权限不同、劳动风险的承担不同、用工风险的承担不同等。 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的区别与联系 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是两种不同的用工方式,其法律结构和法律关系主体责任设置大有不同。 人力资源外包,又称人力派遣、劳动派遣等,即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根据用工单位需要,派遣符合用工单位条件的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工作。它将本为一体的雇佣、使用环节分离,形成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受派劳动者三方关系。它的特点是人力资源外包用人单位“招人不用人”,用工单位“用工不招人”。 人力资源外包一般由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动者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因此鉴别人力资源外包关系的关键点在于:一是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存在人力资源外包协议;二是由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三是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 人力资源外包,也称业务外包、人力资源外包等,它是用人单位整合其外部 的专业化资源,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一种管理模式。人力资源外包一般由用工单位将其部分业务或工作发包给相关外包单位,由该外包单位自行安排劳动者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形成用工单位、外包单位、劳动者三方关系。 人力资源外包特点是以“委托合同”之名完成“劳动合同”之实,用工单位无需承担用工责任,而由外包单位承担用工管理责任。因此鉴别人力资源外包关系应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用工单位与外包单位之间存在委托合同;二是外包单位负责管理劳动者;三是由外包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由上分析可以看出,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的共同之处是,用工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它们的之间主要区别是: 1.法律适用不同。 人力资源外包则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带有一定的公法性质,更多体现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关照,比如用工单位在具备法定退回条件时方可向人力资源外包单位退回劳动者,不得随意退回;人力资源外包适用《合同法》,更多崇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无禁止即自由; 2.对劳动者的管理权限不同。 人力资源外包中的劳动者,主要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用工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适用于被派遣劳动者;人力资源外包中,从事外包劳务的劳动者由承包人直接管理,发包人不得直接对其进行管理,发包人的各种规章制度也并不适用于从事外包劳务的劳动者,否则就相当于一只脚迈入了人力资源外包的门槛。对劳动者管理权限的不同,是人力资源外包和人力资源外包 核心的区别,要想做到“真外包”,发包人必须切断对从事外包劳务劳动者的直接管理,发包人的要求、指令 直接下达给承包人在外包劳务现场指派的管理人员。 3.劳动风险的承担不同。 人力资源外包中的核心要素是劳动过程,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结果不负责任,被派遣劳动者有可能“成事”,也可能“败事”,成败的风险由用工单位承担;人力资源外包中的核心要素是工作成果,发包人关注的是承包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至于承包人如何完成工作,发包人并不关心,承包人只有在工作成果符合约定时才能获得相应的外包费用,从事外包劳务劳动者的劳动风险与发包人无关; 4.用工风险的承担不同。 人力资源外包作为一种劳动用工方式,用工单位系人力资源外包三方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需承担一定的用工风险,比如人力资源外包单位违法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力资源外包中,承包人招用劳动者的用工风险与发包人无关,发包人与承包人自行承担各自的用工风险,各自的用工风险完全隔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