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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权责不清晰。 临时工派遣公司与要派遣方之间签订的是派遣服务合同,建立的是劳动力派遣契约关系,即临时工派遣机构与要派单位签订的关于派遣机构受要派单位委托提供劳动管理服务,要派单位向临时工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和承诺给受派员工提供劳动条件的协议;派遣方与派遣劳动者之间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即派遣员工与派遣机构签订的用工合同,建立的是指挥与劳务提供关系,即派遣员工与要派单位签订的关于劳动过程中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以上三种合同,派遣服务合同属于民事劳务合同,并不确立劳动关系,只是确定另两种关系的纽带。其中,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派遣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用工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派遣服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 临时工派遣机构缺乏科学准入门槛。 同工不同酬临时工派遣的社会风险很大,派遣机构的实力和信誉对临时工派遣的秩序和效果至关重要,因此,应当对派遣机构的资格实行严格管理。其一,应当明确规定临时工派遣机构设立条件。包括:有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能达到一定等级的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不低于法定数额的风险担保金;注册资金不低于法定金额。对于临时工派遣公司专业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资格认证,以及风险担保金的数额标准、财务管理等应当建立专项制度,并由国家作出专门规定。其二,应当明确临时工派遣公司实行许可审批制度。只有取得临时工派遣许可证后,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方可营业。 派遣员工权益保护问题。 因为在“两种契约、三方当事人”的运作框架下,劳动者往往成为弱者或信息不对称的受损者。这就不排除在劳动力市场明显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临时工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有可能采取“共谋行为”,联手对劳动者造成伤害,如出现就业歧视,同工不同酬,加班、工伤、保险费用没有保障和工作不稳定等问题。

昨天#面试时该不该告知怀孕#这个话题冲上了热门话题的前五名,可见人们对这个话题的讨论度之高。今天临时工派遣公司就借着这个东风和大家理智的分析一波面试时该不该告知怀孕? 曾几何时,小编还是在学大学生时,有一门课程叫职业生涯规划,当年上这门课的老师也在这个课堂上用他的“血泪教训”和我们讨论过面试时该不该告知这个问题。当初我们学校要找新的老师,刚巧,在招的那一批老师里有个女老师在面试时就隐瞒了自己怀孕的事实,完了以后呢,这位女老师三天两头请假,但由于政策规定,她请假期间还得给她照常发工资。大多数企业遇到这种情况肯定不乐意呀,不干活还要白发工资,这肯定是对企业不利的。 但是有人认为,一旦女性告知企业自己怀孕的事实,企业难免就会考虑到后续用人问题而故意不招孕妇,这往深入说就是歧视孕妇。所以女性选择隐瞒也无可厚非。但从目前来看,中小型企业生存压力越来越大,在你怀孕期间,如果继续上班,风险是普通的几倍不说,在你产假期间,公司需要另外请人来完成你的工作,你产假回来,公司还要去考虑要不要开除了这个代替你的人。站在公司的角度,那么为什么不一开始就去选择那个能代替你的人?!产假周期很长,长的我估计在坐的,没几个算得清 产假是238天!238天,什么概念!很多中小型公司倒闭也才只用了100天!换个角度看,对于企业来说,生存都是问题的时候,没有资本再去谈社会责任了…… 劳动派遣公司认为面试就是本着诚实互信的原则展开,已知自己怀孕而不告知,你可以说自己没撒谎,但是在关键信息上选择了沉默;面试的时候 基础就是对自身情况的如实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