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劳务派遣找科达
十年劳务派遣经验,一对一的个性化人力资源派遣服务机构
提供专业化、一站式制作业一线工人人力资源服务,高效优质,服务靠谱

科达提供专业劳务派遣协议方案、代办录用、岗前培训及劳动合同签定、员工档案管理、代缴社会保险、员工薪资发放、专业人员后勤管理、不符合岗位要求员工及时更换、退工手续办理、代理劳务纠纷、定期企业回访及后期跟踪管理。

很多人对于业务外包与临时工派遣有什么区别,不是很清楚,正因为他两都是用工企业让自己的非内部劳动合同工完成交代的工作,才让人难以区分,并且,出现了很多“假外包,真派遣”的现象,搞得大家一头雾水,在发生劳动纠纷的时候,还要判定用工企业和劳动者到底是外包,还是派遣,来判定用工企业应该要承担的相应责任,那到底用什么来判断,他两又有什么区别呢? 1.出发点不同 临时工派遣是企业为了满足其用工需求而采用的一种用工形式;业务外包是企业为了完成经营战略, 大化内部资源而选择的经营战略方式,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业务外包只是企业的一种经营方式,而不是一种用工形式。 2.员工关系管理不同 在临时工派遣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虽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由用工单位管理,要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而在业务外包中,劳动者由承包公司自行管理,各项工作制度和用人制度也由承包公司自行制定。 这是外包和派遣 本质的区别,就是通过对劳动者的指挥管理权是在用工单位还是外派单位来判断,即使外派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是外包合同,一旦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是通过他们公司的规章制度来管理外派员工,这样还是被视为临时工派遣。 3.法律关系不同 业务外包仅仅是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关系;而临时工派遣涉及的是临时工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4.适用法律不同 业务外包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而临时工派遣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法》、《临时工派遣暂行规定》 5.承担风险责任不同 业务外包发生的法律风险、经济风险都有承包公司来承担,而临时工派遣,是连带责任,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都会面临承担法律风险、经济风险的责任。

临时工派遣关系存在三方主体:劳动者、派遣机构以及要派机构(用工单位)。其中《劳动合同法》规定,临时工派遣单位应当依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三者之间形成以下三重法律关系。 1.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之间基于临时工派遣协议形成临时工派遣关系。临时工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临时工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临时工派遣协议。 2.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 临时工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临时工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尤工作期间,临时工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因此,临时工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规则适用应该属于一般与特殊之间的关系,原则上适用于一般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都适用于临时工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包括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劳动合同的解除等。临时工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应给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由于派遣机构是用人单位,因此,临时工派遣机构应该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应义务,如:临时工派遣单位应当将临时工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临时工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临时工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临时工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3.劳动者与要派机构基于实际的用工形成用工关系 用工单位必须对劳动者承担基于用工而产生的义务,如:《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义务。 在以上三种关系中,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以及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实际用工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而派遣机构和要沃机构之间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主要适用民法来调整。 而事实上,临时工派遣法律关系是从一般劳动关系衍生而来的,其原因在于临时工派遣机构将其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对劳动者指示命令的权利通过临时工派遣协议转让给要派机构,从而形成了三方关系。因此,在临时工派遣中实际上是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共同承扭着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