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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关系存在三方主体:劳动者、派遣机构以及要派机构(用工单位)。其中《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三者之间形成以下三重法律关系。 1.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形成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尤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规则适用应该属于一般与特殊之间的关系,原则上适用于一般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都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包括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劳动合同的解除等。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应给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由于派遣机构是用人单位,因此,劳务派遣机构应该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应义务,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3.劳动者与要派机构基于实际的用工形成用工关系 用工单位必须对劳动者承担基于用工而产生的义务,如:《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义务。 在以上三种关系中,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以及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实际用工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而派遣机构和要沃机构之间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主要适用民法来调整。 而事实上,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是从一般劳动关系衍生而来的,其原因在于劳务派遣机构将其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对劳动者指示命令的权利通过劳务派遣协议转让给要派机构,从而形成了三方关系。因此,在劳务派遣中实际上是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共同承扭着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昨天#面试时该不该告知怀孕#这个话题冲上了热门话题的前五名,可见人们对这个话题的讨论度之高。今天劳务派遣公司就借着这个东风和大家理智的分析一波面试时该不该告知怀孕? 曾几何时,小编还是在学大学生时,有一门课程叫职业生涯规划,当年上这门课的老师也在这个课堂上用他的“血泪教训”和我们讨论过面试时该不该告知这个问题。当初我们学校要找新的老师,刚巧,在招的那一批老师里有个女老师在面试时就隐瞒了自己怀孕的事实,完了以后呢,这位女老师三天两头请假,但由于政策规定,她请假期间还得给她照常发工资。大多数企业遇到这种情况肯定不乐意呀,不干活还要白发工资,这肯定是对企业不利的。 但是有人认为,一旦女性告知企业自己怀孕的事实,企业难免就会考虑到后续用人问题而故意不招孕妇,这往深入说就是歧视孕妇。所以女性选择隐瞒也无可厚非。但从目前来看,中小型企业生存压力越来越大,在你怀孕期间,如果继续上班,风险是普通的几倍不说,在你产假期间,公司需要另外请人来完成你的工作,你产假回来,公司还要去考虑要不要开除了这个代替你的人。站在公司的角度,那么为什么不一开始就去选择那个能代替你的人?!产假周期很长,长的我估计在坐的,没几个算得清 产假是238天!238天,什么概念!很多中小型公司倒闭也才只用了100天!换个角度看,对于企业来说,生存都是问题的时候,没有资本再去谈社会责任了…… 劳动派遣公司认为面试就是本着诚实互信的原则展开,已知自己怀孕而不告知,你可以说自己没撒谎,但是在关键信息上选择了沉默;面试的时候 基础就是对自身情况的如实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