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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关系存在三方主体:劳动者、派遣机构以及要派机构(用工单位)。其中《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三者之间形成以下三重法律关系。 1.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形成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尤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规则适用应该属于一般与特殊之间的关系,原则上适用于一般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都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包括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劳动合同的解除等。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应给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由于派遣机构是用人单位,因此,劳务派遣机构应该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应义务,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3.劳动者与要派机构基于实际的用工形成用工关系 用工单位必须对劳动者承担基于用工而产生的义务,如:《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义务。 在以上三种关系中,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以及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实际用工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而派遣机构和要沃机构之间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主要适用民法来调整。 而事实上,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是从一般劳动关系衍生而来的,其原因在于劳务派遣机构将其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对劳动者指示命令的权利通过劳务派遣协议转让给要派机构,从而形成了三方关系。因此,在劳务派遣中实际上是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共同承扭着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为了满足企业的弹性用工需求由于企业的用工成本越来越高风险越来越大市场变化太快。 为了解决季节性用工非核心岗位用工市场临时性变动用工等问题企业在固定用工方式之外增加了劳务派遣这种弹性用工方式。 弹性用工是固定用工的一种补充也是在经济形势不确定的大环境中的企业用工趋势除劳务派遣这种弹性用工方式外。 还有小时工临时工非全日制用工实习生退休返聘兼职用工等多种弹性用工形式。 但劳务派遣是所有弹性用工里相对规范的一种因为用工就会涉及员工的劳动关系薪酬个税保险发票等问题。 而劳务派遣可以通过差额纳税解决发票问题可以通过劳动合同代发工资代交个税代交社保等方式解决其他用工问题。 在央企国企和外企企业用工是有严格的编制限制的这些企业有工作任务但没有空余编制。 所以就只能采取劳务派遣或岗位外包用工形式通过劳务派遣可以很好地解决编制问题员工管理问题。 早期的劳务派遣解决 多的是员工招聘问题, 近两年比较多的是通过劳务派遣解决用工成本问题。 对于企业来说用工成本连年增加特别是社保公积金成本个税成本压力越来越大。 如何通过劳务派遣公司降低用工成本成了选择劳务派遣公司的硬需求通过劳务派遣降低用工成本的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把社保转移到比例和基数比较低的地方去在中国的一些城市为了吸引招商引资。 个别城市的社保比例比大多数城市都低能降低社保成本达到50%以上这种优惠政策对于低端批量用工的企业是很有吸引力的。 另一种是改变用工方式增加弹性用工岗位例如小时工临时工非全日制用工。 一个员工可以到多个单位工作自己缴纳社保企业间接降低了社保成本 多给员工购买一个社保单工伤和商业意外险。 劳务派遣公司毕竟不是保险公司但劳务派遣公司有丰富的处理用工风险经验。 我们可以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严格的法律文本合法的用工方式 大限度的帮助客户降低用工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