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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在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 予以规定,自此以后得到广泛应用。但由于制度运行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劳务派遣成为众多公司特别是许多大型国有公司规避法律责任的途径,这与劳动合同法的本意相违。同时也不得不承认,法律本身关于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分担、劳务派遣中的工伤补偿待遇、同工同酬待遇、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解除等方面亦存在缺陷,给善于钻法律漏洞者以可乘之机。劳务派遣用工日渐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的源头,有必要加以研究。科达人力和大家介绍一下劳务派遣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资格。 1.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是作为被告还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用工单位的诉讼地位既可以是被告也可以是第三人。这一规定是否当然适用于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仅仅规定了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未规定其是否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劳动者只起诉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一方的情形,其未起诉的一方既可以作为被告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区别在于,追加被告存在一个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有可能增加审理周期,所以一般先追加为第三人,在审理中也可以视情况需要变更为被告。用工单位起诉劳动者的,将派遣单位追加为第三人, 2.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当事人范围不一致如何处理 《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法院应当依法追加。但对于法院认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不是诉讼适格当事人的,则未有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用工单位可以和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共同申诉人,直接向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 而到了诉讼程序中,因法无明文规定用工单位可以作为劳动争议原告,如果法院认为用工单位只能依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不能直接对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用工单位的权利就不能得到支持。实践中有些法院认为,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是纯粹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而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归根结底还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这也许只是一个理论探讨上的问题,事实上法院还是尊重仲裁裁决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认定的,否则就不会出现劳务派遣三方都起诉的案件了。但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列明成为一个让人头痛的问题。建议司法解释对劳务派遣争议当事人诉讼资格作出进一步规定。

一些大型企业都会选择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来解决员工问题、风险问题等各种人力资源问题。但是小编发现有些中小型企业会觉得他们不需要人力资源服务,因为这些小企业觉得自己的企业没有那么多的人力资源问题需要处理。那么,是否说明中小型企业就不需要人力资源服务呢? 如果中小型企业有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中小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也面临着许多严峻的挑战,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也适用于中小企业。 因为专业正规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可以帮助中小企业或初创企业进行管理,主要包括人事档案、合同、考勤、考核、培训、工资福利计算,以及人力资源规划和员工招聘管理的一部分。 由于这些工作都是基于经验,重复性工作,这些工作非常琐碎复杂,需要浪费非常大的人力、物力,但也是人力资源管理中不可避免的基础业务,在激烈的竞争市场环境中,中小企业员工人数与资金是有限。如果这类小型企业专门成立一个人力资源部门来负责这块工作的话,成本投入就大了,这样对于一个在发展期中的小型企业来说是不可取的。 这类中小型企业选择人力资源服务,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一些繁琐事务性工作全部外包给专业的人力资源公司来完成,企业只专注核心业务的发展,这样在节省成本的同时还可以提高效率,真是一举两得。 通过以上的回答,中小企业也是适用于人力资源服务的,建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需求把一部分工作通过人力资源外包的方式来解决,这样操作可以帮助中小型企业节省成本的同时也能提高收益,可乐而不为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