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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用工难题一直都是存在的,并且很多企业是迟迟没有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不过随着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出现,解决了企业用工上不少的难题。 人力资源外包则将企业大量用人计划全部“承包”,甚至连员工培训、管理、工资发放、入离职管理等环节一并交由供应商。在这种服务模式下,当企业有临时性、大批量的用人需求时,可以很快地满足需求。 据了解人力资源外包对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方面的作用非常明显,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时效性:人力外包模式借助人力资源解决方案供应商在专业领域的行业经验,可以快速地安排合适的人才上岗。 可控性:用人单位如果对外包提供的人才不满意,可以随时要求人力资源外包公司更换外包的人才,从而实现对工作结果的高度可控性。 灵活性:外包工不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人力资源外包签订的,用人单位发生任何资金、人员、流程上的变化,需要暂停、终止执行中的项目的,可以灵活地调整业务,而无劳动风险等后顾之忧。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让企业点对点传达紧急需求,节省企业的沟通成本及时间,让企业彻底享受无忧人才外包服务,专注核心业务的发展。

劳务派谴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谴到其他单位进行工作的员工,并不在本单位实际劳动。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辞退劳动者的,所以劳务派遣员工在遇到类似事件要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劳务派遣工被辞退如何赔偿呢? 劳务派遣员工与一般劳动者一样,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被用人单位辞退,都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分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不超过十二年。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