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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务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劳务派遣公司(实际用工公司)向派遣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工与要派劳务派遣公司(实际用工公司)之间。 注意,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可以进行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第66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1、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2、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3、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近来一些企业为规避法律对劳务派遣的规制,转而使用“劳务外包”,从而引起劳务外包运作不规范甚至出现“假外包、真派遣”等问题,引发了一系列新的用工矛盾纠纷。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共同之处是:劳动者均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它们之间主要区别是: 1、用工单位与外包单位(派遣单位)签订合同的标的不同。劳务外包合同的标的是劳动成果,而劳务派遣的合同标的是劳动力。 2、对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劳务外包中由外包单位进行直接的管理;而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由用工单位管理。 3、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劳务外包中,用工单位与外包单位构成委托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外包单位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构成劳动力租赁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构成用工管理合同关系。 4、侵权责任主体不同。在劳务派遣中,原则上由用工单位承担劳动者侵权责任,派遣单位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在劳务外包中,应由外包单位承担劳动者的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