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劳务派遣找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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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业务是一种新的用工形式和人力资源配置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即用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向劳务派遣机构提出所需人员的标准和工资待遇,由派遣机构通过市场招聘、查询人才库等方式搜索合格人员,把筛选合格的人选送交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确定 终人选。然后,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协议,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劳务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由派遣机构将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 劳务派遣是对传统用工形式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由于它独具“企业用人,社会管人”和“用人不管人,管人不用人”的优势功能,故使劳资双方受益。 劳务派遣管理简捷。用工单位不需要设立专门人员、机构对派遣人员进行具体繁琐的人事管理,可以有更多精力专注于用工过程的管理与考核。 成本支出降低。用工单位依据岗位效益、市场价格对符合三性的岗位人员制定工资标准,综合核算单位派遣员工支出成本比在编员工大大降低。有利于引进激励机制,增强员工创造力。 规避劳动纠纷、维护企业信誉。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被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隶属于我们。这样作为用工单位避免了与派遣员工产生直接的劳动纠纷,从而维护了企业的信誉。 享受专业高效服务。我们拥有强大的信息和业务支撑、广泛的人才资源网络、长期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专家,通过实行劳务派遣可以得到专业的、高效的、便捷的、优质的服务。 科学求才择业。用工单位可在派遣期间“短中择长”,发现人才,重点培养,真正留住英才;个人可获得更多就业选择和表现才能的机会,增加受聘机率。

目前,劳动派遣作为新时代社会新兴的用工方式,还未能得到政府有效的监管。在缺乏规范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在运作中暴露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经营地位不明确劳务派遣机构从事的是一种特殊的劳务经济,其经营的业务还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这给劳务派遣企业开展业务造成很大影响:企业无法按业务内容进行登记注册;如何核算劳务派遣企业的收入,依据什么税法,目前没有规定。 经营资质没有审批由于经营地位不明确,目前还没有专门的部门对其经营资质和经营业务进行审批,可能造成盲目发展的局面。 混业经营问题从调查的情况看,很少有纯粹的劳务派遣组织,大多是以劳务承包或劳务中介为主,兼营劳务派遣。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型工作的规模和岗位缺乏规范目前,劳务派遣被许多企业广泛用于各种可能的岗位。有一些比较正规的企业根据自身的需要合理地安排本企业劳务派遣型工作的规模,并对劳务派遣进行严格管理。它们制定专门的劳务用工管理规定,对劳务派遣三方的职责、派遣员工的培训、考核、劳务费的发放原则和标准、以及派遣员工参加工会和党团活动等作出明确规定。合理的用工规模和严格的管理,使得劳务派遣成为企业的一种有机的用工形式。企业通过建立末位淘汰制、将空出的固定岗位让给派遣员工、把不合适的人员转为劳务工的方式,使企业用工机制更灵活,使劳务派遣成为帮助企业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和用工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径,从根本上节约了经营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率。 而另外有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借劳务派遣的名义,大规模裁员。劳务派遣还使一些企业减少或不用固定职工。如上海市嘉定区某高新企业就已经不设人事部门,也不再为职工开设养老金帐户,企业只将一定数额的费用支付给人才服务中心,职工档案保管、社会保险等有关人事工作就都交给了人才服务中心。 劳务派遣三方的权益缺乏保障目前,凡是从事劳务派遣的,一般都能作到以下几点: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都签订有劳务派遣协议书,劳务派遣机构与部分劳动者签订有劳动合同,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但是,由于我国劳动保障的总体法制还不健全,使得劳务派遣在实际运作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导致出现以下问题:一是各派遣机构在具体协议内容和标准上做法不一,二是一些责任问题没有解决办法,三是发生争议也无法解决。结果,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都无法完全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