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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这几年劳动派遣用工的普及,会出现很多劳务派遣上面的漏洞,比如有些企业出现了滥用派遣工的情形,滥用派遣工的原因是什么呢小编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经过几年来,很多企业会出现用人不管人,降低招聘成本,用则留、不用就辞。提高了企业用工效率,派遣用工的种种好处也成为了企业滥用派遣员工的基本,那么企业滥用劳务派遣都有什么危害呢?下面劳务派遣职来已久的老职为大家说道说道。 个别企业滥用派遣工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主要危害体现在: 1、《劳动合同法》将派遣用工的工种限定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但是一些企业却利用劳务工变相裁员、利用不发达地区人才派遣公司以降低社保及公积金缴纳费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2、对于公司而言,滥用劳务派遣工也是贻害无穷。首先,过高比例的企业,加剧了人员的流失,派遣用工让员工没有归属感,不利于员工安心工作,易造成熟练的员工流失。 3、滥用派遣劳务工,从表面上和短期上看,好像能大大降低公司的用人成本,但从长远发展上看是极为不利的,管理不稳定,技术和产品质量不稳定,渠道不稳定。 以上三点就是过度劳务派遣的危害,人大常委会委员信春鹰曾表示:目前,国内的劳务派遣已经突破了行业、用工时间、岗位等限制,成为常规、普遍的用工制度。如果再不及时、明确地在法律上加以规范,劳务派遣很可能会发展成用工主渠道,瓦解我们的劳动法律制度。伴随着滥用劳务派遣的呼声越来越大,大家都希望能够修改劳动合同法维护劳动人民的权益。

正规劳务派造公司有什么权利义务要求?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也就是再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除了要有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还要明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本法规定的正式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要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义务在本法已经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派遣单位承担依法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允许劳动者参加或组织工会等义务,并对派遣单位承担的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至少要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本应当是由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可以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可以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双方约定期限。但是本法就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做出了强制规定,即不得少于二年,可以多于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