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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劳务外包十分火热,劳务外包已经成为一些大企业长期使用的用工方式。而大部分企业选择州劳务外包是因为它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用工成本,那么为什么劳务外包可以降低成本呢 一、减少工伤事故的赔偿成本。 无论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或者是技术密集型企业均要考量工伤事故的赔偿,对于大型企业来说工伤事故赔偿发生率高而且赔偿额度大,这已经成为了阻碍企业正常运营的重要瓶颈。而劳务外包之所以可以降低成本就是因为它可以减少工伤事故的概率继而降低赔偿成本。 二、企业的连带责任概率低。 劳务外包是适用合同法的,它不像劳务派遣用工,如果在派遣过程中发生问题,用工企业也会受到连带责任。而劳务外包就没有这个烦恼,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所以这也是劳务外包优于劳务派遣之处,企业也无需在担忧官司纠缠,可以用大量的时间来进行生产和发展。 企业为看重劳务外包就是因为它可以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问题,分散用工风险,减少事务性工作,这样企业才能有足够的时间专注核心业务发展。 三、降低企业的管理费用。 使用劳务外包除了依靠提供用工的安全性来降低劳务成本以外,它成本低廉的重要利器便是承包方负责托管人员的一切事物,所以关于劳务咨询以及后期的人工使用等均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这有效降低了管理的费用,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政策知道以及合理化建议即可。

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与劳动关系相对应的责任,包括负责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等日常管理性事物工作等;用工单位实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并支付劳务派遣单位一定的服务费用,需承担与民事关系相对应的责任。 法律规定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从其规定。例如,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可以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数额和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对于现行法律中工资支付的雇主责任重叠问题,劳动合同中明确的工资、奖金等固定部分,以及较为固定的加班费部分,支付主体建议统一为劳务派遣单位,涉及用工单位未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的情形,认定责任后,由劳务派遣单位先行垫付,其和用工单位的金额划分,作民事纠纷另行追究。并且劳务派遣单位要在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的劳务协议中对加班问题进行约定。在劳务派遣单位允许用工单位自行要求被派遣劳动者加班、且被派遣劳动者同意加班的情形下,用工单位才可要求加班并承担支付加班费的责任;否则劳务派遣单位有责任替被派遣劳动者维权。将劳务派遣单位确定为工资支付的 主体,对工资总额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认定意义重大,若涉及少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的补缴,自然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 在异地劳务派遣中,存在银行交易系统是否便利等问题,从 保障劳动者利益的角度,笔者建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约定,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为宜,相关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必须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在立法上已经出现了对异地劳务派遣的区别对待倾向。因此,在双重劳动关系框架下,分同城和异地两种情况来确定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责任的承担者也是可行的。 还需要强调的是,劳务派遣单位的人事管理服务是对用工单位的替代,因而劳务派遣服务费应当来源于用工单位人事管理费的节约,而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力再生产费用。所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不应受劳务派遣服务费的影响。为了防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合谋,通过压低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待遇而达到提高劳务派遣服务费的目的,国家有必要将劳务派遣服务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目录,并制定专门的收费办法,既确保劳务派遣单位的合理利润,又确保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