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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义叫“承揽”,外包承揽是属法律定义的一种经营形式,人力资源外包仅仅是劳动合同法明确的一种用工形式,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基于此,两者是不能混在一起去考虑。 人力资源外包是指企业将公司内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 人力资源外包是指用工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签订人力资源外包协议,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派遣人员到用工单位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的一种用工形式。 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的共同之处是,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的区别在于: 适用的法律不同。人力资源外包适用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外包适用合同法。 劳务承包单位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不建议发包给个人,实际中个人外包往往会被判为劳动关系) 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法人实体;劳动者完成的工作都是企业的业务或职能活动。 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是两者 主要的区别。 发包企业对劳务承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由劳务承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 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劳动。 人力资源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 人力资源外包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 违法的后果不同。 劳务发包单位对劳务承担单位的员工不承担任何责任。人力资源外包适用合同法,违约人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适用民事赔偿责任。 人力资源外包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签订人力资源外包合同和人力资源外包合同方面,企业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合同名称上必须明确说明是人力资源外包合同还是人力资源外包合同。 明确合同的标的以及结算方式,合同的标的是“事”还是“人”,费用结算方式是工作量还是服务时间。 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责任主体。 人力资源外包合同可以要求劳务承承包单位遵守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以及规章制度;但是要说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内容安排由承包单位自己负责。 人力资源外包合同中,用工单位要求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派遣协议中,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明确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应当将人力资源外包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约定税收财务处理。 在人力资源外包合同中,说明劳务费用税收的处理,可以约定企业支付的费用是含税价,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发票。 人力资源外包合同中说明,劳动者的工资税收由劳动者自己负担,与企业派遣费用的结算可以约定税收及发票处理。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企业人力资源外包 是找法人实体作为承包单位,以减少风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和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人力资源外包作为我国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用工形式,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 人力资源外包是人力资源外包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用工单位向人力资源外包机构支付服务费,人力资源外包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随着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的不断完善,其管理成本也在不断增加。许多中小型企业不得不在有限的管理经费中专门拨出人事管理经费,这样不仅增加企业的成本负担,而且会给企业带来管理上的隐患和风险。人力资源外包规模越来越大,如果再不及时、明确地在法律上加以规范,人力资源外包很可能会发展成用工主渠道,瓦解我们的劳动法律制度。据全总估计,全国人力资源外包总量在3000万人左右。随着传统制造业的转型和成熟,目前市面上大多的用工企业在人力资源方面也摆脱了传统的招工模式,更多的采用人力资源外包的产业新形式,这极大的催生了一大批专业的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的发展和壮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