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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将传统的“用人”与“用工”一体的两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者罹患职业病的,会面临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应当由谁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手续。《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 明确了劳务派遣中工伤认定主体,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同时,该条还对工伤保险责任的归属进行了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明确劳务派遣员工工伤认定责任主体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主体为劳动者所在单位,但是,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劳动合同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是否适用该条规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工伤认定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责任主体不清,经常相互推诿,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新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明确了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在工伤认定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的角色分工以及各自的义务。根据第十条的规定: 1、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用工单位则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2、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中,用工单位则处于主导地位,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在此过程中,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则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2、确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承责主体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不但明确工伤认定主体,保障工伤认定工作顺利进行,还对工伤保险责任的归属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员工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只是这种双方约定的补偿办法不能对抗被派遣劳动者直接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工伤补偿的权利。

很多企业在订单旺季都会需要临时用工的情况,但又很难找到所需的临时用工,这个时候企业们都会选择灵活用工平台,但进行灵活用工的时候有些安全问题不得不防,但多数企业可能还不是很了解,那么,企业灵活用工要注意哪些安全问题呢? 选择灵活用工主是为了解决企业职位短缺的问题。企业随着业务的增长,会存在许多的职位空缺,这种空缺有的出现突然、持续时间不长、要求变换的特点,而长期雇员因为有固定的工作,无力承担这些多出来的工作,灵活用工的存在,能有效填补这种短期内出现的额外工作所出现的职位空缺。 灵活用工平台作为企业和人才的一个连接,不仅能帮助企业解决人才空缺的问题,同时也需要降低用工风险,临时工派遣也是同样如此。选择专业的灵活用工平台合作,对于企业来讲也是大有好处的。 用人单位在使用临时派遣员工的时候,首先要确认一下派遣员工是否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用工风险责任在哪一方,比如说包括工伤、以及日常管理,用人单位还需跟派遣公司签订一份书面的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各自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同时还要对派遣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和确认。 虽然说灵活用工周期很短,但是员工是否经过专业培训依然很重要,特别是对于一些技术性要求高的岗位来说,更加需要专业的人力资源公司在临时工进厂之前都会进行培训后才上岗,这样不仅可以保障了临时工工作后的专业性和服从性,同时在培训的过程中也会对安全意识的培训,将企业的用工风险降到 ,同时也能确保临时工在工作中的安全有所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