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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将传统的“用人”与“用工”一体的两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者罹患职业病的,会面临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应当由谁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手续。《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 明确了劳务派遣中工伤认定主体,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同时,该条还对工伤保险责任的归属进行了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明确劳务派遣员工工伤认定责任主体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主体为劳动者所在单位,但是,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劳动合同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是否适用该条规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工伤认定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责任主体不清,经常相互推诿,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新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明确了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在工伤认定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的角色分工以及各自的义务。根据第十条的规定: 1、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用工单位则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2、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中,用工单位则处于主导地位,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在此过程中,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则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2、确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承责主体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不但明确工伤认定主体,保障工伤认定工作顺利进行,还对工伤保险责任的归属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员工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只是这种双方约定的补偿办法不能对抗被派遣劳动者直接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工伤补偿的权利。

简单一点来说短期劳务派遣就是企业由于成本控制、阶段性项目等原因选择使用第三方服务也就是选择使用劳务派遣工来完成,那么这期间就是会用到短期劳务派遣工来完成企业的业务。但这其中涉及到一些短期劳务派遣工的很多事大家都不是很了解,那么,短期劳务派遣工需要知道哪些事情? 企业之所以需要使用劳务派遣工,是因为工作要求的紧迫性,满足 重要甚至 要求的能力,以及其他要求的便利性。 短期劳务派遣工的待遇:劳务派遣工实际得到的工资可能比同职能的正式员工少,虽然有“同工同酬”的制度,但企业在实行的时候或仍旧差别对待。在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有现实同工同酬的。 短期劳务派遣工能转正吗:短期劳务派遣工转正是可以转正的,只要你平时表现 ,同时企业也正好需要你这种人才。成为企业的正式工是没有问题的。 待遇为什么不一样:一般来说,能够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的企业,看起来都挺高大上,那么在招聘员工时也会对员工背景有所要求,比如学历、经验、语言能力、沟通能力,甚至外形、穿衣品味等等。 短期劳务派遣工和谁签订合同:作为一名短期劳务派遣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跟劳务派遣公司签署的,跟企业没太大关系。值不值、好不好,需要自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