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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将传统的“用人”与“用工”一体的两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者罹患职业病的,会面临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应当由谁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手续。《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 明确了劳务派遣中工伤认定主体,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同时,该条还对工伤保险责任的归属进行了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明确劳务派遣员工工伤认定责任主体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主体为劳动者所在单位,但是,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劳动合同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是否适用该条规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工伤认定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责任主体不清,经常相互推诿,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新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明确了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在工伤认定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的角色分工以及各自的义务。根据第十条的规定: 1、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用工单位则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2、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中,用工单位则处于主导地位,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在此过程中,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则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2、确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承责主体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不但明确工伤认定主体,保障工伤认定工作顺利进行,还对工伤保险责任的归属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员工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只是这种双方约定的补偿办法不能对抗被派遣劳动者直接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工伤补偿的权利。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在劳动法的要求下,员工入职后企业就需要给员工缴纳社保,社保费用是由员工和单位共同承担的,但是对于很多企业来来说给员工缴纳社保也面临着许多的问题,比如说有的大企业在其他城市成立办事处招了2个员工,需要给他们缴纳社保,就要在当地开社保账户,需要各种资料,这对于企业来说很繁琐,每月给员工备案增员等等这些对于HR来说也是一项不小的工作量,而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很 的帮助HR们分担这些,企业将员工社保外包给劳务派遣公司以后,企业员工的社保由代理公司代为缴纳,这很大程度上节省了企业的人力。 现在有很多企业给员工交社保会采用这种代缴的形式,但是另一方面企业也会担心,找劳务派遣公司代缴社保会不会有危险,有这些顾虑是很正常的,怎么才能保障劳务派遣公司代缴社保的安全性呢? 选择正规的劳务派遣公司 选择正规的劳务派遣公司是前提,市场有很多家劳务派遣公司,代缴社保也是劳务派遣公司的一项常规业务,然而对于企业和员工来说会担心资金的安全,社保费用每月给了劳务派遣公司是否缴纳了,另外还有信息的安全性,因为缴纳社保要提供员工的私人信息,所以要保证这些就必须要选择一个正规的劳务派遣公司,这样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以上所考虑的风险。 和劳务派遣公司做好交接工作 虽然劳务派遣公司已经把缴纳社保的工作给你做好,但是为了保证安全性,还是不能当一个旁观者的,每个月的社保报表还是要核对一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