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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劳务派遣的快速发展,劳务派遣的各种法规也相继而出,其中就有一条就是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问题。《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的数量,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这里的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的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那么,企业劳务派遣用工为什么不能超过10%? 不超过10%是什么意思 10%主要是说在辅助性的岗位上不得超过10%,之前新劳动合同法也有所规定,就是说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劳务派遣,但是并没有一个数量的限定,现在已经非常明确了,说在辅助性的岗位上这个数量也不能超过10%。因为我们也在采访当中发现以前许多单位它这个劳务派遣的员工达到用工数量的60%或者是70%,这显然是不允许的,不过这个数量也有例外,比如说像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联合国系统组织代表机构、外国新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等这些他们使用劳务派遣的话,是不受10%限制的。 劳务派遣用工超过10%的影响 劳务派遣人员指的是被劳务公司派到相应工作单位的工人。根据我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用工超过10%具体有以下影响,停止招收劳务派遣用工,及时调整用工方案,等比例降至10%以下之后,再招收。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用工规定或者超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罚款后一个月内仍不改正的,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或者超比例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视为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及时补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起始时间自处罚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计算。被派遣劳动者书面表示不愿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除外。有很多城市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本单位用工总量10%的用工单位,应当将超比例调整用工方案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灵活用工是由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三方为主体构成的新型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全方位的法定雇主责任,在派遣人数确定、派遣周期、派遣人才的筛选等方面,是一种非常灵活的用工形式。 灵活用工 大的特点在于“灵活”二字,适应了当前个人与企业发展需求。那么灵活用工的优点是什么,缺点又是什么呢? 优点 灵活用工主要由人力资源互联网平台(劳务派遣单位)为主体,承担全方位的法定雇主关系,包括对岗位需求人才的招聘、薪资与福利待遇的发放等等。 灵活用工一方面满足用人单位在用人高峰期可以灵活雇佣所需要人才,也减少高峰期过后供养闲置人员的开支;另一方面被雇佣人才也不需要签订全职的劳务合同,可以更自由、更多渠道、更灵活的发展多个项目,满足了年轻人不愿长久固定一处的就业想法。 缺点 用工单位方面:现在人力资源平台的质量和水平参差不齐,企业一旦选择了能力较低的雇佣平台或劳动者,那么就需要花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费用去承担更多的风险。 劳动者方面:由于企业的灵活用工基本上是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固定劳动合同,减少所需承担的责任,相应的劳动者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 灵活用工顺应了当前社会发展需求,但是相关方面还需要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