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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关系存在三方主体:劳动者、派遣机构以及要派机构(用工单位)。其中《劳动合同法》规定,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应当依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三者之间形成以下三重法律关系。 1.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之间基于人力资源外包协议形成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人力资源外包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人力资源外包协议。 2.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 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尤工作期间,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因此,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规则适用应该属于一般与特殊之间的关系,原则上适用于一般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都适用于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包括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劳动合同的解除等。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应给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由于派遣机构是用人单位,因此,人力资源外包机构应该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应义务,如: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应当将人力资源外包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人力资源外包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3.劳动者与要派机构基于实际的用工形成用工关系 用工单位必须对劳动者承担基于用工而产生的义务,如:《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义务。 在以上三种关系中,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以及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实际用工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而派遣机构和要沃机构之间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主要适用民法来调整。 而事实上,人力资源外包法律关系是从一般劳动关系衍生而来的,其原因在于人力资源外包机构将其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对劳动者指示命令的权利通过人力资源外包协议转让给要派机构,从而形成了三方关系。因此,在人力资源外包中实际上是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共同承扭着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有的小伙伴说,在跟劳动派遣公司签合同之前劳动派遣公司给他的许诺那叫一个天花乱坠,正式工能享受到的福利待遇他也能有,跟正式工一样同工同酬。可是当真正进去的时候就傻眼了,经常加班加点不说,还无缘克扣工资,说好的福利却一个都没享受到。找用人单位要说法时又被“踢皮球”,说是跟哪个公司签合同就找哪个公司。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力资源外包公司都是这样的。社会上还是有许多名声十分响亮的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存在。当大家在找人力资源外包公司时,多注意口碑好的公司,入职前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向自己许诺的东西要留一个心眼,毕竟人力资源外包公司本质上是一个第三方单位。问清楚自己的职位是否同工同酬,五险一金是单位买还是个人买等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 人力资源外包资差别很大,还需要看你的坐标,和具体工作内容。企业选择人力资源外包的初衷就是想尽量减少正式工,增加企业员工数量控制的灵活性。人力资源外包中包含了大量国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比如我们熟悉的协警,都是通过派遣的模式。对于没有明确求职目标,人力资源外包给了他们一个获得工作的渠道,可以让劳动者再找到更好的工作之前不浪费时间。所以,咱们要理性看待“人力资源外包是坑吗”这个问题。 注意:如果是通过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上班的,那么你是属于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的员工,而不属于用工单位的员工。现在有很多员工是通过用工单位的招聘、考核 终入职的,但是签合同时却发现甲方是XXXX人力资源外包公司,那么就要当心了,因为你并不属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而是用工单位通过人力资源外包的方式派遣过来的员工,你的工资、福利等等大多也和正式员工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