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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关系存在三方主体:劳动者、派遣机构以及要派机构(用工单位)。其中《劳动合同法》规定,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应当依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三者之间形成以下三重法律关系。 1.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之间基于人力资源外包协议形成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人力资源外包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人力资源外包协议。 2.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 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尤工作期间,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因此,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规则适用应该属于一般与特殊之间的关系,原则上适用于一般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都适用于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包括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劳动合同的解除等。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应给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由于派遣机构是用人单位,因此,人力资源外包机构应该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应义务,如: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应当将人力资源外包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人力资源外包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3.劳动者与要派机构基于实际的用工形成用工关系 用工单位必须对劳动者承担基于用工而产生的义务,如:《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义务。 在以上三种关系中,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以及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实际用工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而派遣机构和要沃机构之间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主要适用民法来调整。 而事实上,人力资源外包法律关系是从一般劳动关系衍生而来的,其原因在于人力资源外包机构将其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对劳动者指示命令的权利通过人力资源外包协议转让给要派机构,从而形成了三方关系。因此,在人力资源外包中实际上是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共同承扭着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在劳动派遣用工方式中,用工单位将派遣员工退回到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的做法,称为人力资源外包退回。人力资源外包退回后,派遣员工会面临着被劳动派遣公司另行安排用工单位,待岗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三种情况,其间派遣工待岗的时间里,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仍然需要按照当地 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给予派遣员工国家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还要支付员工代通知金,大约为一个月工资。 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是为了约束双方,维护双方权益,同时保证人力资源外包员工在用工单位按规范工作,人力资源外包员工与人力资源外包公司至少要签订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后期劳动合同的解除,也要按照人力资源外包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先关手续的办理。 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将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后,对于出现何种情况可以被退回,以及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目前的法律法规还没有相应的规定,这主要依据双方在《人力资源外包协议》中进行的约定。通常情况下,符合约定条件退回派遣工时,用工单位不需支付任何补偿。不符合退回条件的,派遣工有权要求恢复用工关系。此外,无论派遣工是哪一种情况被退回的,都不等于派遣公司就有权将其辞退,他们必须在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时才能实施解除。 派遣公司符合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情形的,或者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比如怀孕女工辞退,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另外,派遣工被退回后,派遣公司应当重新安排工作,如果待岗,也应当支付相应报酬,而不是直接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