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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外包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经营策略。即企业把内部业务的一部分承包给外部专门机构。其实质是企业重新定位,重新配置企业的各种资源,将资源集中于 能反映企业相对优势的领域,塑造和发挥企业自己独特的、难以被其他企业模仿或替代的核心业务,构筑自己竞争优势,获得使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那么,岗位外包和业务外包之间有什么区别? 岗位外包主要是指企业将某个岗位的所有人力资源工作完全外包给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而企业自身只需要用人以及集中精力进行业务管理。 通过岗位外包服务,企业将该岗位的招聘、培训、薪酬设计与核算发放、个税申报、社保公积金缴纳、绩效设计与奖惩执行等各类人事事务工作等完全外包给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且管理劳动关系、处理劳动纠纷以及承担劳动用工可能带来的工伤风险、经济补偿等也由人力资源企业承担。 业务外包,一般是指企业基于合同,将一些非核心的、次要的或者辅助性的功能或业务外包给外部专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并支付报酬,利用他们的专长(如专业技术)或优势(如用工成本)来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率和竞争力的经营管理方式。 业务外包的方式和范围具有多样性,如非核心管理模块、生产工序、业务流程、技术研发、营销公关、后勤保障、离岸交付等等,是除核心竞争力之外的业务外包。业务外包的核心本质是对事不对人,“事”指的是外包合同的标的-工作成果,发包方除了对工作成果具有监督权和验收权之外,无权对外包方的人员安排和现场管理进行控制性干涉。

很多人对于劳务派遣公司的认知并不全面,提到劳务派遣公司大多数人想到的就是给企业送人的,其实并不只是这么简单,劳务派遣公司是采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并收取该用工单位服务费的一种用工形式的机构。 劳务派遣单位兼有就业服务主体和雇主双重身份 许多立法例虽将其法律形态定位为公司,但又对其主体资格做出特别限定并实行特许制度。我国有的地方将劳务派遣单位规定为劳动服务企业,如《湖北省劳务管理试行办法》第3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为新型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有的派遣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公共机构;有的派遣机构由原来的公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转化而来。立法中根据这两种身份的职能来确定派遣机构的权利义务,并重视派遣机构的就业服务职能。同时,派遣机构又受要派单位的委托行使部分雇主职能。因此,派遣机构是一种界于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的混合性主体。 劳务派遣单位是具有公益目的的特殊企业法人 派遣机构作为就业服务主体应当具有公益性。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否定派遣机构的营利性却不可行。为此,可仿照我国职业介绍机构采取公营派遣机构和民营派遣机构并存,以公营派遣机构为主的政策。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劳务派遣的公共性弱于职业介绍,其成本高于职业介绍,因此无论是公营派遣机构还是民营派遣机构都应当定位为企业法人而非事业单位。又由于公益目标在劳务派遣的目标体系中处于较为重要的地位,因此不应将派遣机构与一般企业法人同等对待,而应当定位为具有公益目的的特殊企业法人。 劳务派遣单位应以社会化为发展方向 为了迎合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许多国有企业改制后成立了以本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为服务对象的派遣机构,作为其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这种派遣机构受要派单位的控制,派遣劳工实质上只有一个雇主即原国有企业或母公司,因此更容易导致派遣机构与要派单位合谋向派遣劳工转嫁用工成本。并且,这种劳务派遣对社会劳动力供求关系的调节作用甚微。所以,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一般需求,应当对现有的这种内部性专属派遣机构进行社会化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