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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派遣作为我国新型的用工模式,具有灵活性、降低企业用人成本等优点。比起传统的就业方式,临时工派遣的用工方式会使人才流动性更强,弥补了传统招聘方式中用人单位需要招人时需要招好几天乃至一个月才能招到一个人才的不足。但是现代社会中的劳动派遣仍然会遇到许多发展瓶颈。要想发展“候鸟经济”,就需要认清这些问题,才能进一步推动劳动派遣事业的发展。 劳动派遣用工机制更合适蓝领 临时工派遣适用于临时性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因此临时工派遣期限不可以超过六个月。所以大家会发现劳动派遣的用人单位大多数是工厂,因为对于工厂的工作来说,不需要什么文化,上手快,只是简单机械的重复一些动作,更重要的是在工厂的工作者流动性强,所以相比之下,劳动派遣往往是工厂用人的 选择途径。这就导致了有想留住人的企业反而不怎么选择劳动派遣的原因。 对于一些想将员工长期留在这个企业中工作的企业来说,人员流动性太快反而不是好事。而这些岗位一般需要的人才都是学历比较高,需要技术的,一般来说,从事这种岗位的都是白领工作者。尽管现在也有央企和一些大型企业开始选择劳动派遣用工机制,但也只是极少部分而已。 劳动派遣员工无法得到相应的“社会认同感” 尽管劳动派遣员工在法律上是和正式员工一样“同工同酬”,但是地位上由于和正式编制员工还是有不同的,在上班的时候难免会遭到别人的冷眼,这就导致了很多劳动者更倾向于稳定、和谐的工作关系。尽管法律上规定了劳动派遣员工有权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但仍旧有部分企业阳奉阴违,“同工不同酬”的情况时有发生,加之工作环境恶劣,这直接影响了被派遣人才的经济收益和工作风险。我国现存的派遣主要是以低级的临时工派遣为主,以高精尖人才为派遣对象的临时工派遣只占很少一部分,竞争力的缺乏也使派遣人才的社会认同度降低。基于以上原因待遇低下等已成为人们对临时工派遣的一个潜在印象,人们排斥这种用工方式也在情理之中。 临时工派遣的派遣公司参差不齐 临时工派遣公司很多,大大小小的大多数从业的派遣单位资质较低,不具备专业的管理能力,这对用工单位及被派遣人才的权益保护和用工风险降低造成了很大的威胁。很少有纯粹的临时工派遣组织,大多是以劳务承包或劳务中介为主,兼营临时工派遣。与不正规的派遣单位合作,用工单位和被派遣人才的合法权益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三方的权利与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处理起来复杂性加强,合法权益也难得到维系。 使用派遣人才的企业有限 从目前来看,企业使用劳动派遣相当有限,很多行业乃至企业处于观望态度,并未尝试使用临时工派遣。从企业情况看,临时工派遣主要受到外资企业和国有大企业的欢迎。临时工派遣虽然发展迅速但只局限于有限行业,并未得到普及。临时工派遣用工的灵活性使一些企业愿意尝试,但是由于属于冷门行业,人才市场上缺乏对应人才,短时间内不一定能够找到符合企业需求的特殊人才,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影响继续使用的积极性,派遣市场也因此不能继续扩大。

近来一些企业为规避法律对临时工派遣的规制,转而使用“临时工派遣”,从而引起临时工派遣运作不规范甚至出现“假外包、真派遣”等问题,引发了一系列新的用工矛盾纠纷。 临时工派遣与临时工派遣的共同之处是:劳动者均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它们之间主要区别是: 1、用工单位与外包单位(派遣单位)签订合同的标的不同。临时工派遣合同的标的是劳动成果,而临时工派遣的合同标的是劳动力。 2、对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临时工派遣中由外包单位进行直接的管理;而在临时工派遣中,劳动者由用工单位管理。 3、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临时工派遣中,用工单位与外包单位构成委托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外包单位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临时工派遣中,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构成劳动力租赁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构成用工管理合同关系。 4、侵权责任主体不同。在临时工派遣中,原则上由用工单位承担劳动者侵权责任,派遣单位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在临时工派遣中,应由外包单位承担劳动者的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