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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根据市场需求而开办的新的人才中介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服务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那么,如何解决劳务派遣过程中出现劳动关系争议问题?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工享有与企业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劳务派遣工的平等权利不仅体现在同工同酬方面,还体现在工资调整机制上,劳务派遣工为企业提供连续的劳动服务时,应享有与企业正式工同样的工资调整的权利。企业应当依法向劳务派遣工支付加班工资、绩效奖金以及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公司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劳务派遣工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公司与企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说针对于劳务派遣劳动关系争议的解决方法主要是:1、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申请调解;3、调解不成,申请仲裁;4、对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灵活用工是由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三方为主体构成的新型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全方位的法定雇主责任,在派遣人数确定、派遣周期、派遣人才的筛选等方面,是一种非常灵活的用工形式。 灵活用工 大的特点在于“灵活”二字,适应了当前个人与企业发展需求。那么灵活用工的优点是什么,缺点又是什么呢? 优点 灵活用工主要由人力资源互联网平台(劳务派遣单位)为主体,承担全方位的法定雇主关系,包括对岗位需求人才的招聘、薪资与福利待遇的发放等等。 灵活用工一方面满足用人单位在用人高峰期可以灵活雇佣所需要人才,也减少高峰期过后供养闲置人员的开支;另一方面被雇佣人才也不需要签订全职的劳务合同,可以更自由、更多渠道、更灵活的发展多个项目,满足了年轻人不愿长久固定一处的就业想法。 缺点 用工单位方面:现在人力资源平台的质量和水平参差不齐,企业一旦选择了能力较低的雇佣平台或劳动者,那么就需要花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费用去承担更多的风险。 劳动者方面:由于企业的灵活用工基本上是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固定劳动合同,减少所需承担的责任,相应的劳动者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 灵活用工顺应了当前社会发展需求,但是相关方面还需要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