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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派遣关系存在三方主体:劳动者、派遣机构以及要派机构(用工单位)。其中《劳动合同法》规定,临时工派遣单位应当依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三者之间形成以下三重法律关系。 1.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之间基于临时工派遣协议形成临时工派遣关系。临时工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临时工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临时工派遣协议。 2.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 临时工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临时工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尤工作期间,临时工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因此,临时工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规则适用应该属于一般与特殊之间的关系,原则上适用于一般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都适用于临时工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包括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劳动合同的解除等。临时工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应给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由于派遣机构是用人单位,因此,临时工派遣机构应该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应义务,如:临时工派遣单位应当将临时工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临时工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临时工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临时工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3.劳动者与要派机构基于实际的用工形成用工关系 用工单位必须对劳动者承担基于用工而产生的义务,如:《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义务。 在以上三种关系中,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以及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实际用工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而派遣机构和要沃机构之间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主要适用民法来调整。 而事实上,临时工派遣法律关系是从一般劳动关系衍生而来的,其原因在于临时工派遣机构将其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对劳动者指示命令的权利通过临时工派遣协议转让给要派机构,从而形成了三方关系。因此,在临时工派遣中实际上是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共同承扭着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人力资源服务有哪些常见基本特点?“人力资源服务”英文名为“HumanResourceService”,人力资源服务是指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服务,从而促进人力资源的有效开发与优化配置的服务行业。 1、基础性: 人力资源外包所涉及的内容是传统人力资源活动的基础部分,即具有基础性,这是人力资源外包活动存在的必要理由。社会进入到21世纪,企业管理也变为主要是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随即被提升到战略层次,之前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人事管理工作也转变为战略管理的下层建筑。 对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来讲,为了更好扮演老板战略伙伴的角色,也必然要求他将这些基础性工作外包给专业机构操作,以便自身腾出时间和精力进行战略层次的思考 2、重复性: 人力资源外包活动具有重复性,这不仅体现在外包活动自身的具体内容中,更多表现在企业对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需求的重复性上。人力资源外包活动的重复性,是人力资源外包发展的可能理由,企业对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重复性需求,才使人力资源外包获得发展的足够动力。 3、通用性: 人力资源外包的通用性,即人力资源外包活动不是针对某一个企业,而是满足于这一类服务需求,这是人力资源外包的社会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