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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谴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谴到其他单位进行工作的员工,并不在本单位实际劳动。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辞退劳动者的,所以劳务派遣员工在遇到类似事件要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劳务派遣工被辞退如何赔偿呢? 劳务派遣员工与一般劳动者一样,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被用人单位辞退,都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分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不超过十二年。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很多的国企事业单位会选择人事外包,随着人事外包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民营中小企业也开始将员工外包给人事公司,这样对于企业来说的确是解决很多的用工难题,但是企业怎么协调好外包出去的员工呢? 首先员工都是有归属感的,面临着外包员工的心中是忐忑的,特别是对于工资、福利待遇等等,有很多企业选择人事外包后也面临着人员的流失,如果不做好协调工作也会带来不很多的隐患。 人事外包的话企业的员工是和人事外包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很多企业为了人员的稳定并没有告诉员工外包的事情,等到员工发现的时候心里或多或少会有落差,所以在一开始企业就应该告诉员工关于人事外包的种种,并且明确工资福利待遇这些,让员工安心工作。 如果公司员工和派遣员工之间薪酬福利有差别,那么在其他方面就应该一视同仁,对其采取其他任何不同的管理方式和文化影响都是不公平的;这种情况下如何使员工有对于公司的归属感,关键在于HR经理是如何做事的,HR不能因为是外包员工就不同对待,HR应该起到一个桥梁的作用,把公司的运作和目标传达给员工,同时把员工的深层想法传达给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