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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入后疫情时期,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加之毕业季的到来,大量劳动力闲置,共享用工模式日趋成为劳动力市场“新宠”,灵活用工市场也逐渐“热”了起来。 灵活就业市场需求激增 员工与雇主间的关系开始打破“常规格子”,形成新的供需缺口。根据智联招聘大数据显示,灵活用工招聘需求大增,其中今年二季度灵活就业招聘需求增长76.4%。 而另一项调研数据也显示,32.5%的受访白领表示有从事过灵活就业或兼职,其中就职于受疫情打击 大的100人以下小微企业的白领更多体验了“斜杠”生活,占比达到36.6%。 对于企业而言,一方面减少了风险和长期的养人成本,一方面提升了机动性和工作效率,模式更为灵活。对向往自由的年轻人而言,工作一段时间,攒够钱,来一次说走就走的旅行,或者学习、培训,精进技能提升自己,然后重新返回工作的选择很常见。 灵活用工模式的差异化 一般来说,目前的灵活用工平台可分为两类,一种是类似打车平台、外卖平台等自身拥有相应场景的大型企业,一般自建灵活用工平台,服务其内部需求;另一种则是依托技术和渠道优势搭建的第三方灵活用工平台,为有灵活用工需求的企业服务,其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小型企业。 两者方向的差异很大一方面也是由于税务政策的影响,不同地区的税务政策不一样,对于企业处理资金要求也不一样。 “一般国税局会给资金流水大的企业单独开通道,而流水小的企业只能依靠灵活用工平台,这存在一定的议价空间,获得的税率和额度也有所不同。”一位东南地区从业者表示。 不少企业也曾尝试过传统模式的灵活用工,但是在结算方面往往顾虑颇多。由于传统灵活用工模式中,人员流动性强、体量大,作为个人很难向企业提供对应票据。失去进账抵扣项,不少企业表示,财税负担增加,“降本”效果甚微,同时,企业在结算、申报个税等工作中也面临着较大难度。 而随着“会用工”为代表的第三方灵活用工平台的介入,较为有效的解决了企业税筹和自由职业者发薪完税问题,企业可以合法合规入账,显著减少用工成本,完成“低风险,高合规”的转变。同时,也将显著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缓解经营压力,提升资金效能。灵活就业模式,无疑将成为当前缓解严峻就业问题的一剂良方。 较为典型的三方灵活用工平台“会用工”运作模式 相关政策法规的日趋完善 我国的就业趋势及用工模式与政策法规息息相关,近年来,中央以及地方层面关于灵活用工的政策法规也在不断完善。 7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中就提到:“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是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对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 从政策角度上看,灵活就业形式在推动社会就业发展所起到的作用,在不断被获得认可。我们也看到,无论监管层还是企业,也都在积极地推动和改善当前灵活用工市场未来的发展。但就在目前来看,灵活用工仍处于初级且新兴的阶段,未来仍有非常大的空间值得探索。

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与劳动关系相对应的责任,包括负责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等日常管理性事物工作等;用工单位实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并支付劳务派遣单位一定的服务费用,需承担与民事关系相对应的责任。 法律规定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从其规定。例如,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可以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数额和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对于现行法律中工资支付的雇主责任重叠问题,劳动合同中明确的工资、奖金等固定部分,以及较为固定的加班费部分,支付主体建议统一为劳务派遣单位,涉及用工单位未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的情形,认定责任后,由劳务派遣单位先行垫付,其和用工单位的金额划分,作民事纠纷另行追究。并且劳务派遣单位要在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的劳务协议中对加班问题进行约定。在劳务派遣单位允许用工单位自行要求被派遣劳动者加班、且被派遣劳动者同意加班的情形下,用工单位才可要求加班并承担支付加班费的责任;否则劳务派遣单位有责任替被派遣劳动者维权。将劳务派遣单位确定为工资支付的 主体,对工资总额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认定意义重大,若涉及少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的补缴,自然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 在异地劳务派遣中,存在银行交易系统是否便利等问题,从 保障劳动者利益的角度,笔者建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约定,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为宜,相关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必须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在立法上已经出现了对异地劳务派遣的区别对待倾向。因此,在双重劳动关系框架下,分同城和异地两种情况来确定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责任的承担者也是可行的。 还需要强调的是,劳务派遣单位的人事管理服务是对用工单位的替代,因而劳务派遣服务费应当来源于用工单位人事管理费的节约,而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力再生产费用。所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不应受劳务派遣服务费的影响。为了防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合谋,通过压低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待遇而达到提高劳务派遣服务费的目的,国家有必要将劳务派遣服务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目录,并制定专门的收费办法,既确保劳务派遣单位的合理利润,又确保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