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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一些企业为规避法律对劳务派遣的规制,转而使用“劳务外包”,从而引起劳务外包运作不规范甚至出现“假外包、真派遣”等问题,引发了一系列新的用工矛盾纠纷。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共同之处是:劳动者均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认定的区别有哪些呢。 1、用工单位与外包单位(派遣单位)签订合同的标的不同。劳务外包合同的标的是劳动成果,而劳务派遣的合同标的是劳动力。 2、对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劳务外包中由外包单位进行直接的管理;而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由用工单位管理。 3、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劳务外包中,用工单位与外包单位构成委托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外包单位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构成劳动力租赁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构成用工管理合同关系。 4、侵权责任主体不同。在劳务派遣中,原则上由用工单位承担劳动者侵权责任,派遣单位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在劳务外包中,应由外包单位承担劳动者的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在如今的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常见,那么要是劳务派遣的员工致财产损害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中的工伤,用人单位如何承担责任?实践中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劳务派遣单位侵害时,劳动者可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负有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仅对劳务派遣人员在被派遣期间受到损害的情况作出了双方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但并未对被派遣人员在工作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作出规定。 对此,《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即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 从归责原则上看,用工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的则是过错责任。立法者为何不沿用《劳动合同法》的连带责任,而采取不同的责任分担? 理论界认为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至用工单位后,劳动过程即在用工单位的管理安排下进行,劳务派遣单位不再对劳动者的具体活动进行指挥和监督,用工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实际指挥控制,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监督下从事劳动,因此,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被派遣劳动者职务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则是指,其应当对该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能力、资格以及对用工单位所任职务能否胜任进行详尽的考察,否则,应当对其选任不当承担补充责任。 实践中经常遇到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就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事前进行约定的情况,不能因为双方约定的内容与法律规定不符就随意认定其无效。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系民事合同,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但该约定的效力应当仅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即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之间,而不得对抗受害人。故受害人亦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后两单位之间可以根据双方事前签订的协议再各自处理赔偿事宜。


